XX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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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 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 与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 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 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
2、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 合同或者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 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与电缆桥 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使用防火门。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与堆放杂物。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使用易燃可 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与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与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 应当使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3、。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 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与 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 灭火装置与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 得使用明火,务必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使用电能加热设施。第二十七条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 暂存库房、档案室与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 其他库房。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
4、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 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 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 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 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与堆放杂物。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操纵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操纵 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与要求,按 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操纵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 处于正常
5、工作状态。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 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消防操纵室内应当储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 与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与检测报告等资 料。第三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 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 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与建筑规模,在消防操纵室、 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3分钟内到 达事故现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 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构成的消防 技术保障队,对重
6、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与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 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 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人员很多于6人,依托消防操纵室设 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 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与个人防护装备。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与应急响 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 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与安全出口 的数量与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 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 组织人员疏
7、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 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第三十二条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 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常需要操纵人员出入 或者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与使用标识。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 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 信号。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避难走道禁止占用与堆 放杂物,避难层(间)与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
8、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 位置。第三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 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与 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 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 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第三十六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 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 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
9、备用房内管道 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 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 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保护保养与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 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 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 置公告。第三十八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 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 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保
10、护与维修、更新、改 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保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者 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有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 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 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 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应当进行白天与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内 的其他场所能够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防火巡查的内容要紧包含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 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 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
11、等情况。第四十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 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的内容要紧包含安全出口与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 通道与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 与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操纵室值班与消防设施运行情 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与防 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第四一条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 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 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 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
12、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 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与充电的 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 保持安全距离。务必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 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 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第四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 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 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 线路、燃气管线
13、、疏散通道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关于未设置自动 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 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与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 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 视频监控系统。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 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 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 与改进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五条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 灾公众责任
14、保险。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第四十六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 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 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 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 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 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与消防常识。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高
15、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 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与电动自行车存放、 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 与应急疏散预案,与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者 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 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 灭火、疏散与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 疏散等处置程序与措施。第四十九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者消防技
16、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 总体预案与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 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 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与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 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第五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 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 散。第五十一条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 警。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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