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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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
2、损害或者影 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 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 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
3、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 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
4、申 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 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 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 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5、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职
6、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 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
7、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 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 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 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
8、职业卫生“三 同时”的监察工作。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 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
9、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 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10、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 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 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 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 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 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11、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 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 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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