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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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州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农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制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组织、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 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本制度对农村财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各镇农村会计 核算服务中心或中介代理记账机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机 构。第
2、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居)委会、经济合作联社等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经济社、农 民专业合作社)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条报账员、记账员必须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的职业 道德规范。第五十三条 报账员、记账员要按照规定参加财政部门举办 的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 理职业道德水平。第五十四条报账员岗位职责:一、收到单位和个人货币资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的连 州市村级收入统一收据,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入开户银行,当 日缴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送缴,最长送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二、严
3、格财务审批制度,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合 规,以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能报账,并予以退回。三、每天要对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进行清查,并与 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四、在经济活动中,除按照规定的范围(额度在1000元以 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 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五、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备用金3000元一一5000 元)。月未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制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收取的现金 必须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六、按照“及时性”原则,应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上月发 生的收支凭证送交代理记账方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不得跨多月报 账,并
4、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七、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将银行账户 出租、出借和出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五十五条 代理记账会计员岗位职责:一、在代理记账工作中,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 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 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 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对村集体的经济业务事
5、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并 编制会计报表,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会计信息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委托方的内部控制管理 制度,认真审核村报账员送交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 不合理、不合规,以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同时,向所属辖区的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要求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四、必须在村报账员送交有关会计资料后,及时进行有关会 计核算的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好委托方的资产、债权、 债务、损益情况,编制会计报表送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做好 财务公开。五、指导村报账员加强票据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连州市村 级收入统一收据、连州市村级现金
6、支出凭证、连州市村 级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等统一印制的财务管理票据。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 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做到专柜 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 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主要包括:指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集体会计档 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十八条
7、 村集体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代 理记账机构,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 案保管清册,形成会计档案后,再移交委托方进行专柜保管、有 序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第五十九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 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 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 封和抽换。第六十条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未达 到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销毁。第六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镇(乡)财政所会同 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
8、案销毁清册,列 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 程序进行销毁。第六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 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 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第六十三条采用财务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 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制成电子文档进行档案保管。第十一章惩奖制度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五条 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白 条抵库、坐支现金以及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和出让给其他单位 和个人使用行为的,按照会
9、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 条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给予警告 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 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对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村审计人 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民主 理
10、财小组成员、农村审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的行为,各级 人民政府和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第六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处事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集体经济受 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第七十条村报账员、镇代理记账会计不按规定时间送交会 计资料和办理会计手续,严重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七十一条 对遵守和维护会计法规、财经纪律和执行规章 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连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关 问题可反馈给连州市财政局。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0 一 四年
11、六月十一日印发的连州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试 行)同时废止。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身具体实际,于每年的3 月底前做好当年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财政 所备案。并抄送为其代理记账的“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或中 介代理记账机构。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要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 为出、统筹兼顾”和“保运转、保稳定、保发展”的原则。第七条预算收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 收入、劳务收入等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 还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第八条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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