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对物权客体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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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对物权客体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分析对物权客体的历史考察与法理分析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4630内容提要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与利用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所有权,但物权法 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 有体物与无体物区分并连续至当今大陆法,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 因此,大陆法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保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而这 一体系不能习惯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
2、本文认为,物权 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的外观,就能够成为物权客体 或者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应当借鉴英 美法的地产权制度,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 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一致制 度设计,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办法。关键词物、物权、物权客体、物权法物权法是社会财产归属与利用的规范体系,因而物权法与社会存在着互动进展关系。关 于现代物权立法的变化,人们谈论最多的是社会本位,即现代物权立法抛弃了近代民法法典 化时期的个人本位思想,
3、而更加注重保护社会利益,注重社会整体进展。作者认为,现代物 权法还存在另一个重要变化与趋势,这便是价值本位。本文试图构勒这一变化,并提出我国 物权立法应对这一变化的思路。一、物权法宗旨:他物权之价值利用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第一课题。物权法即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与 利用的制度规范。这一制度规范前提是界定财产的归属,即使不特定财产归属于特定的主体, 使特定的主体拥有特定的财产,划清财产利用的边界。这种界定某个人或者某团体所拥有财 产边界的制度工具便是所有权。所有权描述物归属于某主体事实或者主体所有某财产事实。这种事实翻译为法律语言为 排他支配权,即所有者支配该物、获取物之利益的专有权,
4、其他人不能享用财产利益,也不 能干预、妨害或者侵占。这样,所有权制度成为实现人类对自然资源利用的基本工具川。假如一个社会仅存在所有权制度,那么,其财产利用制度则非常简单,即谁所有,谁利 用。假如他人要利用所有人的财产,能够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制度加 上合同制度即能够解决有关财产利用的基本问题。但是,“谁所有、谁利用财产利用安排是一种财产的单极利用,即一个物上只有一个 利用人(即所有权人),这种利用方式在经济上只能表现为自给自足小生产方式。而人类社 会进展过程中,一直朝着建立财产利用多极安排而努力。所谓财产的多极利用,就是一个物 上存在多个利用主体,共同分享同一物的利益而物权法
5、的要紧任务或者目的则是为这种多 重保护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保持物完整性)、剩余物返还请求权等。 在人类财产制度演进每次飞跃当中,物权法并没有汲取新变化,创制新规则,表现出“我自 岩然不动”消极保守的态度,仍然是旧的规则、旧的观念、旧的体系。难怪当我们用传统物 权法的规则应用到新兴财产形态时,显得过时、显得不配套、显得难以容纳。因此,作者认 为物权归属与利用的价值化,对传统物权法提出挑战,它要求物权江法由实物本位转向价值 本位。(二)客观认识物权价值化如何看待物权价值化,它是否会完全改变传统物权法规则?对此作者提出两点:一是物 的归属规则仍然是财产法的基本规则;二是财产价值化利
6、用需要一定的条件。财产债权化、债权财产化现象实质上反映了物的利用方式变化,它没有触及物之归属关 系,反而以清晰的物权界定为前提与条件。归根到底,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与财产权利的起点 仍然是对特定物(包含资金)的所有权,任何财产形式最终形态仍然表现为物或者其他无形 财产,债权仅仅是实现最初的物增殖的中间手段。只是由于债权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表现的如 此之大,频率如此之高,使得债权成为目的本身。拉德布鲁赫(Radbruch)对物权与债权关 系及其二十世纪新变化作过精辟评述:“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 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中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 主导地位
7、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在后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动态。”“社 会生产关系完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中世纪的社会形式是静态的,今天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已完 全变为动态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 与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 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卜间由物权中心到债权中心的转变,以至于债权成为目的本身是物的利用方式由自主利用到 他主利用、由个人利用到组织利用或者社会化利用的转变引起的。传统物权法关于财产所有 权的定义及其整个物权制度设计,能够说只是自主利用与个人利用为主的利用方式的概括
8、: 而财产利用方式改变过程之中制造了新形式的财产,这便是获得各类价值(金钱)的请求权 (债权)。这种债权的普及与数量之多,以至于人们不记得了其原始的物权。因此,财产债 权化、债权财产化是人类物的利用方式改变的结果。但是,一旦我们涉及到静态方面,涉及 物的归属时,物权法仍然是最基础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仍然是当今物权法的基础。直接支配或者拥有一定的物或者金钱(物权)与请求他人支配一定的金钱或者物的权利 (债权),不仅在法律上是两种性质的权利,而且从权利的安全性来讲,自己现时地占有、 支配一定的物的安全系数要高于请求他人给付相同数量的财物。因此,财产债权化、债权财 产化,或者者说债权优位的出现,需要
9、一定的条件。债权制度进展史经历了从主观人身关系 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移,但是,要使债权具备可流通转让性,成为通常财产,还务必具备一 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信用体制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viii。而在这方面有两点能够指出: 第一,是现代信用已经从个人进展到组织,组织化的利用成为当代财产利用的主流;而组织 的最基本特征即是资金雄厚、专业化管理、法律上的安全操纵体制等。比如,可流通的证券 大多是银行、证券机构、基金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实现的。第二,债 权的可流通性是与广泛的担保物供应市场与灵活的担保物权制度(可流通的抵押权制度等) 密切有关的。应当承认,在我国,各类制度化、组织化的投融资
10、机构与经济机构尚待进一步 进展与完善,投资环境不尽如人意;另外,最要紧的担保物资源一一房地产的商业化改制刚 刚推进,可供抵押的房地产资源还很有限,加之担保物权制度落后等限制着我国担保事业的 进展。因此,这两方面均制约着我国财产债权化、债权财产化的进程。实际上,债权优位是资本主义信用制度进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随着经理人阶层的出现, 企业经营业绩的稳固、专业的理财或者信托机构、投资机构、基金等组织的出现,使人们各 类投资的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之后,债权形态的财产才大量增加起来的。现在,我国的经济 环境与法制环境还没有达到确保人们对各类债权或者股权的拥有成为一种安全(当然正常的 商业风险还是要有的)的
11、财产时,自主利用仍然是我国财产利用的主导形式。因此,尽管从整个世界历史上出现了债权优位现象,物的价值形态(权利)的财产变得 愈来愈重要,但关于我国而言,首先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传统物权法解决的物权规范,解决所 有权平等保护、所有权绝对性或者排他性的问题。首先要建立一套稳固的物权制度,才能谈 得上债权的优位,才能确立安全的交易体系。总之,作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当采取的态度是:以传统物权规则为基础,注重汲取物 权价值化的一些新趋势,改造传统物权法。也就是说,在物权调整范围方面,物权法仍然规 范有体物物权,但也不排除无形物物权纳入物权法调整:在物权法规则方面,物权仍然以传 统物权法规则为基础,但同时在一
12、些方面习惯价值化趋势作一些修正。现仅就物权立法的价 值化取向方面谈一些个人办法。四、价值本位指导下的物权立法物权归属与利用价值化要求物权法作适当的调整,以习惯社会进展的需要。为此作者提 出四点办法:一是在所有权与土地之间创制抽象的无形物,以建立可流转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二是确立权利形态无形物概念,适用财产利用的多重化、价值化趋势;三是创制信息形态的 无形物概念,以习惯信息社会之需求;四是确立价值本位的物权保护规则。(-)创制抽象化不动产物权客体如前所述,大陆法的物权法核心目的是保护所有权人对物本身的直接或者最终操纵,而 这种安排适宜于土地个人所有为基础的社会。由于,个人土地所有权即能够实现人们
13、对土地 的自主利用与流转,毋需在借助用益物权实现之;即使存在用益物权的话,也只是为特定人 利益而设定特定期限的使用权(毋需给予用益物权人处分权利的效力)。但是,在我国,除 农村以外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乂务必将土地分散到民事主体才能使土地得以利用。在这 种情形下,假如坚持以保护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操纵权为核心,即不可能建立可流转的不动产 物权体系。因此,在物权制度设计上,我国更应当借鉴英美法的抽象不动产物权制度,在所 有权与土地之间创制一个虚拟或者抽象的物一一权利,使分散的各个主体对虚拟的物(权利) 拥有自主支配权。实质上,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已经创制出来这样抽象的客体,这便是 土地使用权。根据
14、现行立法,土地使用权人能够继承、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已 成为可自主处分的财产。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完全是大陆法的用益物权。大陆法上传统的用 益物权,包含地上权、地役权、永仙权,没有一种具有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充分的享用权 能与广泛的适用范围ix。我们现在要做的无非是将上地使用视为一种无形物或者抽象物, 以建立以使用权为客体的“自物权”制度。尽管这里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来自于土地所有权, 但这里的十地使用权已经不是无地的个人与地主之间协议设定的他物权,而是基于土地分散 利用需要而由制度创设的土地权益,这种土地权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拥有的“东西”。国家拥有土地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在土地上
15、创制这样的权益,以公平地分配到需要土地的 人手中;也就是说,拥有土地不再是目的,合理分配利用土地的权利才是最终目的。这样国 家能够针对不一致的目的、用途,不一致享有对象创制各类各样的土地使用权,规范各类各 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权能等,并设计取得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与程序,使土地使用权成 为能够获取与流转的物,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我国可流转的房地产 市场的建立正是得益于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可流的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有物权制度。因此,物权制度设计者所要做的情况是,将土地使用权抽象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客体, 归并其种类,统一其规范,建立以使用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体系。(-)将权利
16、形态支配权纳入物权法调整在作者看来,凡是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能够成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有价值与 独立存在并有表现自己的外观。正如前面指出的,现代信用创制出与实物相脱离的独立的财 产权利,成为可交易“物工在现代物权法中,这类无形物支配权准用于物权法,这类无形 物的交易准用物权移转规则X。财产本应是权利与客体的统一体,将财产抽象为权利与客体,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的一种 方便措施。罗马法将用益物权、债权抽象为无形物也并没有使其成为所有权乃至整个物权的 客体。即使在英美法,人们也对“权利的所有权”持怀疑与批判态度,由于那样就会出现 “所有权权利的所有人(owner of the right of o
17、wnership )M可笑的说法xi。但是,由于法律 制度的完善与进展,许许多多的财产权脱离其客体而独立流转与交易。如今,这种权利成为 脱离原客体而独立存在的物,又成为另一层次物权客体。比如说,存款单能够质押,且对存 单的处分并不直接涉及对银行里的实物(金钱)的处分,这样,存单本身就好象具有独立的 财产价值,成为独立的物。正因此,尽管传统物权法承认权利为物权客体,但承认权利能够 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任何财产权利均内涵某种利益或者价值,只要满足独立存在且有表现自己的外观即能够 成为物权客体。权利的独立要紧表现在权利能够脱离客体或者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与转让 给他人,但并不直接或者不一定将客体物转
18、让给他人。而权利之因此能够脱离客体物独立的 转让,是由于这些权利均负载于权利凭证之上:这些权利凭证成为权利存在的外观,也能够 说凭证是这些权利的载体,使权利成为脱离原物或者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从普通的合同文本,到可自由流转的有价证券,均属权利凭证范畴。但是,这些凭证本 身的独立性并不一致。合同文本本身的移转并不能导致合同上记载的权利的移转,权利移转 务必有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文本的移转只起一个证据作用。但是关于有价证券,通常不能脱 离证券本身主张其上的权利。证券内容实质上是权利或者利益,证券只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 证券是以物的形式掩盖了无形的权利。|xii这种现象在我国被称之权利的证券化,在德国
19、学 者称之权利“化体”为证券,作者称之为权利的“物化”,即权利这种无形的抽象的东西通 过证券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物化,既使抽象的权利易为人识别,又使权利脱离原先 的基础关系,成为一种可转让甚至可自由流通的东西。权利借助票证的物化成为真正物权客 体。在这方面,权利被物化的程度是不一样,合同文本作为一种权利凭证,能够说根本谈不 上物化问题,这种债权让与也只能准用物权让与规则。而无记名有价证券,因占有具有公信 力(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因而仅凭交付即可移转权利,其权利借助凭证完全被物权化了。 因此物权法完全能够适用于不记名证券。在这两者之间存在许多过渡形态,在适用各自领域 的法律时(如提单适用海
20、商法),公示与移转方面也能够适用物权法。(三)信息产品纳入物权法保护20世纪人类社会的最重要发明是计算机,计算机不仅带来数字运算技术的革命,更带 来人类信息处理能力的革命,它使所有人类信息数字化,通过计算机加以储存、复制、处理、 传递。随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明,使数字化的信息能够通过网络传输,不仅提高了信息传 递的速度,降低了传输成本,而且使得资源共享与互动,使几乎所有人类活动能够通过互联 网上进行。比如,商务活动移至网上进行,产生了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中,最具有代表性 的是信息产品的交易。在传统商务环境下需要有形载体(比如书籍、报刊、磁盘等)移转实 现交易的信息产品,现在通过互联网即能够通过
21、网络完成交付(下载、储存)。这些无形的 数字化的信息,即成为互联网商务环境下新的标的物。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新形 态的物一一计算机信息。目前,人们更注重谈论数据库、版权的保护,而关于其客体物本身 是否为物权之客体,少有研究。作者认为,不管能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上存在明确 归属(主体)的信息,能够视为该主体的财产(物)来看待,给予该主体以支配权利。这样, 就能够解释在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信息交易或者许可使用。当然,关于信息的物权不能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四)确立价值本位的物权保护规则物权法以保护人们对物的权利为宗旨,但是,由于物利用的价值化、资本化趋势,物权 法应当减缓对物支配权利的
22、绝对保护力度,给予价值补偿以适当地位。建议区分替代物与不 可替代物,采取不一致的保护态度。关于不可替代物或者特定物,坚持原物权法保护规则, 以保护所有权人对原物的权利为原则。关于可替代物则宜确立由当事人意思为基础,以价值 补偿为原则。也就是说,在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诉讼中,由当事人选择救济方 式,在当事人不作选择时,法院则以价值上补偿为原则。同样,关于经营性动产的物权法保护更应当是追求投资利益或者价值回报为目的,而不 应当以维持对原物的所有为目的。要使物在流转中升值,要使物在社会化、组织化利用中收 益。而所有这些均导致一物上存在多极利用主体与多重权利,现代物权法及各个私法的目的 在于
23、设计出关于各方权利均安全的制度。在物权法方面,其中一个重要制度是使各类权利与 实物剥离,成为独立的能够流转的物权,因而使对物的所有权转化为一种对价值支配权、收 益权。能够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就是这种现代物权法原理的运用。总之,现代社会已经转向价值本位主义,价值形态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 物权法在坚持物权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不必恪守以物为本位的传统观念,而应当适当创新, 制造出习惯社会进展的物权制度。而不动产物权客体抽象化(由实物转化土地权益)、将物 化的权利及信息产品纳入物权法保护、确立价值保护等是我们物权立法应当予以考虑内容。 (原文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学术引
24、用,请以刊物为准!)i股东投资转化股权之后,丧失了对投资形成的资产的支配权(不享有所有权),股东 对企业的管理权,事实上逐步失去作用,退化为单纯的法律上的存在。股份交易市场的进展, 使得个别股东与企业自身存续无关,而能够回收其资本,这与金钱债权情形是相同的。参见 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年,第193-194页。ii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第17页。iii这种观点最原始出自Kohler,转自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第 51页。fiv参见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第50-67页。v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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