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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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1总贝I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合用范围1.4 基础规范1.5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 市级部门协调机制2.2 卫计系统协调机制领导指挥机构2.2.1 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机构3信息管理3.1 信息米集3.2 信息报送3.3 信息发布3.4 信息保障4应急响应4.1 I级响应4.2 II级响应市卫计委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市级专家组,县级卫计 行政部门相应组建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对突发事件紧急 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组建的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的 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其中各级
2、120医疗急救中心(站)主要承担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 员的接收与救治;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伤病员救治用血的供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3信息管理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保障等管理工作要贯通于紧急医学 救援的始终。3.1 信息采集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建立相 关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有关信息的及时获取 机制。要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的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明确信息报送对象、标准、时限和流 程,规范和完善信
3、息报送工作。院前急救机构要增强突发事件信息 采集、报送的效率和能力,切实提高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3.2 信息报送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瞒报、谎报和缓报。事发地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 伤报告(或者同一事件收治3名及以上数量的重伤员时),经初 步确认后,要即将报告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并及时续报。当地 卫计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 即将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在紧急 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报告简要情况,再书面报告。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情况(即发生的时间、地点、 性质、人员伤亡、医疗救治工作情况及需要提
4、供的支持援助等情 况)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组及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指 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人员伤亡有关信息、相互比对、核 实伤亡情况,随时修正并及时报告,以便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科 学调度应急资源增援。3.3 信息发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协助本级 政府新闻办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3.4 信息保障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 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乡镇各级医疗卫生资源信 息数据库、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 救机构和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计行 政部门之间,以及卫计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4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 将紧急医学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n级、in级和w级四个等级。4.1 I级响应发生特殊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紧急医学 救援I级响应。各级遵照福建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开展工作,市卫计委和事发地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应结合 实际情况,先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4.2 n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 指挥部启动紧
6、急医学救援n级响应。各级遵照福建省突发事件 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开展工作,市卫计委和事发地县(市、区) 卫计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先期组织、协调开展紧急医学救 援。4.3 m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卫计委接到有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皿 级响应的通知后,应即将成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 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救治等 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上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 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计委提出请求。4.4 IV级响应发生普通突发事件,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接到启动紧急医学救 援IV级响应的通知后,即将成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 织县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7、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 织专家对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上报,并提出应急处 理工作建议。需要市级支援的,应及时向市卫计委提出请求。市卫计委接到报告后,要视情组织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 有关专家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县(市、区)卫 计行政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 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5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医学救援指 挥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组,服从事发地 人民政府或者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在现场总指挥的领 导下
8、,具体负责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 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5.1 现场处置与救援先期处置接到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 级别大小,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应即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达现 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120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先期派出的救援人员应当由医疗卫生 机构的值班领导或者急诊科负责人带队。5.1.1 现场抢救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 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
9、开展工作,根据 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 必要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可在现场建立急救站或者暂时救护点。5.1.2 伤病员转送当现场处于危(wei)险环境或者伤病员情况允许时,按照 伤病员转送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到救治医院。524伤病员接收与后送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相应 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 好接收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员的 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或者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 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伤病员人数或者病情超过了当地医 疗
10、机构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将伤病员分流到外地进行专科治疗时, 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成立由交通运输、医疗救护、搬运、 生活保障人员组成的转运后送组,担负相关伤病员转运工作。5.2 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突发事件发生后,卫计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风险评 估。根据专家评估分析意见,存在次生或者衍生公共卫生风险时,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 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 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者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5.3 社会动员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 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
11、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 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 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匡助。5.4 结束与后期处理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 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应 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6.1 后期处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 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
12、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协 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6.2 总结与区域交流卫计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总结,加强与 相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 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7应急保障各级政府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 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研究, 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 顺利开展。7.1 队伍保障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加强队 伍装备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定期 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7.
13、2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医药物 资储备和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必要的经费,对 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医疗救治费用或者赋予津贴。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 关部门应负责催促落实。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 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催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 医疗救治费用赋予津贴。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
14、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7.3 物资保障卫计行政部门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 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医药储备计划建议,在医 疗卫生机构建立应急疫苗储备计划。市经信委按照漳州市医药 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并根据市卫计委提出 的医药储备动用申请,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调用,会同市财政局、 卫计委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计划,指导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7.4 机构保障各县(市、区)要按市卫计委的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覆 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和急救网络。要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建设相应规 模的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
15、中心),或者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 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者急救站。市急救中心承担全市急救 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 救知识,负责漳州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市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 地,在市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7.5 血液保障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献血办、市中心血 站具体负责医疗救援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 供应程序,确保应急献血的血液采集。各县(市、区)卫计行政 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数量,负责动员、组织相应数 量的应急献血者,配合市中心血站实施全市的血液采集与调
16、配。7.6 交通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配备 必要的救护车辆和队伍及其装备运输交通工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 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 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 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7.7 其他保障参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 职责做好相应保障。7.8 管理预案演练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 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
17、预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 允许。8.1 宣教培训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 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 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紧急 医学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广泛普及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 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 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8.2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 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对 玩忽职守、失职、溺职
18、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贝IJ名词术语9.L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3 in级响应4.4 IV级响应应急处置5.1 现场指挥和协调5.2 现场处置与救援先期处置5.2.1 现场抢救伤病员转送524伤病员接收与后送5.3 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5.4 社会动员6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理6.1 响应终止6.2 后期处理6.3 总结与区域交流7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7.2 资金保障7.3 物资保障7.4 机构保障7.5 血液保障7.6 交通保障1.1 2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 包括120医疗急
19、救中心(站)、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 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漳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等。1.2 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市卫计委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卫计委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 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形势发展要求,及时 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 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卫计委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 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报市卫计委备案。1.3 预
20、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漳 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标准2.紧急医学救援核心制度附件1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 援事件分为特殊重大、重大、较大和普通四个等级。一、特殊重大事件(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 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 赋予支持的突发事件。(二)跨省(区、市)的有特殊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
21、紧急医学救 援工作的特殊重大突发事件。二、重大事件(一)一次事件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5例的突发事件。(二)跨设区市(综合实验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 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三、较大事件(一)一次事件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二)设区市(综合实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 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四、普通事件(一)一次事件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1例的突发事件。(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 医学救援工作的普通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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