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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 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催促工程建设各方依 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 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 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
2、产底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 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房屋市政工 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
3、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 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以下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撤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到达设 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以
5、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 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撤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 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 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 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
6、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 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 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 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撤除、 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 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 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 装置;(二)单
7、幅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 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 高温、有导电灰尘、比拟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 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H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 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那么;(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撤除工程方面,撤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 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 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 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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