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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5. 2.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5. 2.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或能频繁 操作的断路器。5. 2.4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 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 常情况下分列运行,旦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
2、接在同一段母线上。5. 2.6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 符合下列规定: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 1.3条的规定;2.低压母线 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5. 2.7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 接,其余设 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6采区供配电设计6.1 采区变电所设计1.1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6.1.1 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 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
3、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 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3.当采用集 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6.1.2 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 巷设置掘进变 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6.L 4采区变电所碉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胴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 立的通风系统。6.1. 5采区变电所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碉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 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2.胴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胴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 开的防火
4、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4.碉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 缆宜吊挂在墙壁上;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碉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 器室;6.嗣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7.胴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6.1.6 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潜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 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6.1.7 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 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 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6.1
5、.8 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 不应超过3个。6.2移动变电站2.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2.由采区 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6. 2.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 离宜为100150m。7. 2.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 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8. 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1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
6、用带有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2. 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 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 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 橡套电缆;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9. 3.2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 计算;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倍计算;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 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10m; 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 应增加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 5.掘进工作面配电
7、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 投产时的标准再加100m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 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 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100mo3.3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 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流值;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 启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 电压的75%校验。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 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 4.所选
8、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 足机械强度要求;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 要求选择电缆截面。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 电气设备及保护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7.1 . 2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7.1.3 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馈出线上必 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 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 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
9、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 缘监视保护装置;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 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7.1.4 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 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 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 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3.低 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 装置;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
10、动和停止 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7.1.5 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 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7.1.6 井下低压电网中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现行煤矿井 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执行。7.1.7 对供电距离远、功率大的电动机的馈出线上的开关整定计算及熔体电流选择, 应按电动机实际启动电流计算。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2.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 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7 . 2.2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
11、下列规定: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 置于主、副水仓内。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2Q; 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有主、副水仓可利 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 一水窝或水井内;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一移动式 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 值不应大于1Q。8 .23井卜.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各水平接地装置之间应相互连接。7. 2
12、.4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区变电所碉室;2.装有电气设备 的碉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3.低压配电点处;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 置;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带式输 送机巷) 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组局部接地装置。7. 2.5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厚度不小于5nl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2.设在 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 60m:、厚度不小于3mm的耐腐蚀性钢板或具有同 等有效面积的钢管;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
13、不小于 1. 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nlm、长度不小于1. 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 径不小于5nmi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不 得小于0. 75mo7. 2.6井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n?,其厚度不应小于4nim; 3.镀锌铁线接地母 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o井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 nlm;2.镀锌 扁钢接地母
14、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 积不应小于50mk。7. 2.8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铜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应按现行 矿井保护接 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 修细则的规定执行。当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洞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地极, 而不必设局部接地极。但检漏继电器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仍应单独设置。7. 2. 10碉室内的接地母线应沿碉室壁距地面0.30.5m处敷设,过通道 时应穿钢管敷 设。8.井下照明8. 0.1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
15、及矿灯(头灯)照明。8. 0.2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机电设备嗣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 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 场;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 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4.经常有人看管 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5.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照明地点的照度及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可按表8. 0. 3选用。表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8. 0.4井
16、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匀系数可按表8. 0.4确定。序号照明地点照度值(lx)单位面积安装功率(W/n?)白炽灯荧光灯1主(中央)变电所30710342主排水泵房15451. 5 23机电胴室20562-2.54电机车库15451.5-25爆炸材料库发放室307-10346翻车机碉室15451.5-27信号站、调度室5012 16578候车室205622. 59保健站7518 2571010井底车场巷道15451.5-211运输巷道510.512巷道交叉点10231-1.513专用行人道5121表&0.4井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序号照明地点工作平面位置最小均匀系数1井下修配间_L作半囿、装配地点水平面
17、0. 342井底车场受车场、机电胴 室(变电所、泵房)底板上1D1水平面0. 343主要运输巷道底板水平面0. 184装载点对无需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 上1m水平面;对需要摘挂钩的 矿车,在底板上0.3o.4m水 平面0. 185采掘工作面工作面0. 106井底车场绕道及装载巷道0. 10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8. 0.5井下固定照明网络电压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底车场及胴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当为白炽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2. 5%, 当为放电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 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 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18、5%; 3.灯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8. 0.6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8. 0.7井下主要机电铜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宜”,反面 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二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19、、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条文说明前言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 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 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曾涛、吴文彬、何 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邢 国仓、王普舟、霍磊。目次1总则(29)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0)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3)4.1 电缆类型选择(33)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4)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6)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6)6采
20、区供配电设计(37)6.1采区变电所设计(37)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8)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9)7.1 电气设备及保护(39)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3)L总则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 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 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
21、电源及线路, 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 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是必须满足的条件。2. 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 失的井下主要 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 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 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3. 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 要生产负荷供 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两回,且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
22、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4. 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 电机中性点不 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 .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 尸 U*(Rz+Rr)在人身电阻Rr(lOOOQ)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z一般 都小于2C,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L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由此可见,在 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2 .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 接地点会产生很大
23、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3 .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 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我国从 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2. 0.6本条文规定了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专用供电问题,低瓦斯矿井掘进 工作面局部通 风机供电要求达到“二专”(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要求达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求达到双电源供电,且主供
24、电源应达到“三专”(专用变 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这主要是因为:1 .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矿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之所以频繁发生 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都是因为局部通风机没有实行专用线路供电,而是与掘进 工作面其他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供电线路,在其他动力用电设备搬迁、检修或发生短路事 故时,都会造成局部通风机的停电运行。2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 (3457号)第 四十五条规定:”保证井下局部通风机的连续供电。局部通风机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 供电;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 区变电所分段运行二
25、根据这一规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 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双电源供电。为确保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可靠性、连续性,特制定本条 文。2. 0.9本条文规定了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这主 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 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 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 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安全隐患远比 采取1140V供电时大得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4井下电缆选择与
26、计算电缆类型选择4.1.1 阻燃电缆是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非常缓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特制电缆, 对阻止或减少火灾事故非常有好处。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的阻燃电缆。1 .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问 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 05mni。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采用法兰问隙隔爆结 构都是按照铜芯材料设计的,所以一旦接入铝芯电线后,电气设备也就失去了防爆性能。 2)铝与氧气发生化合反应释放的氧化热是铜的5. 5倍,铝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的温度比 铜高得多。3)铝的线性膨胀系数是铜的1.41倍,铜铝接头受热膨胀不一致
27、,必然会导 致接头松动,电阻增加,造成电缆接头放炮、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2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有以下原因:1)电缆铝包皮极易发生氧化、腐蚀,一旦 腐蚀严重,将失去电缆的保护性能,可能引发电气及其他事故。2)当电路发生漏电、断 相等故障,使三相电流不平衡时,铝包中将流过很大的电流,使铝包皮中电位升高,造 成人身触电事故。3)由于铝的膨胀系数大,极易发生氧化,如果断点发生电火花,铝与 氧迅速化合,放出大量的热量,烧坏电缆,引爆瓦斯和煤尘,威胁矿井的安全。因此,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存在以下问题: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
28、敷设电缆,原因如下:1)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 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都相对较高,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中瓦斯 浓度还相当高。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时,一旦敷设电 缆出现故障、产生电火花,则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同时,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 巷中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造成更大的事故。2)煤矿总 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较高,一旦达到瓦斯断电浓度值时,敷设在其中 的电缆必须停电,导致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灾变时,也无法抢险救灾。3)煤矿总 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相对湿度较大,腐蚀性气体含量高,使得电缆使用寿命缩短、故 障率
29、增高,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本条文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溜放煤、砰、材料的溜道中敷设时,电缆容易被碰撞、挤压和掩埋,易引发短路、 断线等故障。因此,溜放煤、砰、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2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 筒中敷设电缆,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蔓延,危及区域较大。因此,必须有可靠的安全 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设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防爆的金属接线盒保护壳,并可靠的接地。2) 短路、过负荷和检漏等保护应设齐全、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3)保证电缆敷设质 量,并指定专人对其接头、绝缘电阻、局部温升和电缆吊钩等项
30、进行定期检查。4)支 护必须完好。5)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填充物。6)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 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7)定期清扫巷道 和电缆上的落煤。本条文对电缆在井下巷道内的悬挂作出了规定,理由如下:1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原因有二:其一,一旦管路漏风或漏水,电缆 将直接受到压风的吹袭或雨淋,同时,沿电缆的渗油或渗水也容易进入电缆接线盒,使 电缆和接线盒绝缘受到破坏,发生短路或接地的故障;其二,在电缆漏电保护失灵的情 况下,风管或水管将带有高电位,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2 .电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的上方是为了避免管子下落砸坏电缆,保持。3
31、m以上距 离是为了方便管路检修时不影响电缆的供电。3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是为了避免 电缆漏电电流产生的火花引爆或引燃瓦斯。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 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 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
32、实施。 其中,第 2. 0. 1、2. 0. 3、2. 0. 5、2. 0. 6、2. 0.9、4. 1. 1、4. 2. 1、4. 2. 9、5. 1. 3、5. 1. 4(4. 5. 6)、 、6. 3. 1(4)、7.2.8 条(款)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
33、吸取了十几年 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 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 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 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 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
34、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 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 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 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强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 晓明目次L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 .井下电力负
35、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2.1 电缆类型选择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2.2 电缆截面选择.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2.3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5 .采区供配电设计采区变电所设计5.1 移动变电站. 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6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电气设备及保护6.1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 范。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 配电设计。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
36、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 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 平。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 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 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 人员的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2. 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 线路供
37、电,并 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 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 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 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 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2. 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 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
38、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 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2. 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 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 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 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2. 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 点直接接地的 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2. 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39、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 用线路供电;2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 “三专”供电: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 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 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 电;4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 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2. 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
40、V。2. 0. 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 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3. 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 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 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3. 0.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 0.2的规定选用。表3. 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序 号名称需要系数Kx平均功率因数COS中1综采工作面按式(3. 0.3-2)计算0. 72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
41、.0.3-3)计算0. 60. 73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层)0. 40. 50.64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0. 50. 60. 75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 3-0.40.66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 0. 32)计算0.6 0.77架线电机车整流0. 450. 650. 8-0.98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0. 8-0. 859运输机0. 6-0. 70. 710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0. 6-0. 70. 7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3. 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 Kx*Pe/COS0(3. 0. 3-1)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
42、式计算:Kx=0. 4+0. 6*Pd/ Pe(3. 0. 3-2)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Kx=0. 286+0. 714*Pd/ E Pe(3. 0. 3-3)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P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 0. 2;Kx-需要系数,见表3. 0.2;Pd-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o3. 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 Ks*Kx*EPe/ COSC(3. 0. 4)式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 0. 4O表3.0. 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43、序号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1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作面1.00供两个工作面0. 90供三个工作面0. 852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0. 80-0. 90注: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lo3. 0.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j=Ksl* E S+ &* Pn/ COS。(3. 0. 5)式中 Sj一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一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 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EPn一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 之和(kw);COS。
44、一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降一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 0. 4;七一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1 电缆类型选择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 采用铝包电缆。3.1.1 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 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 套电缆。4. 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 钢丝
45、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缆。5. 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4.1. 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 MT818的规定。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 斜巷(不包括带 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 施。溜放煤、肝、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4. 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 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5.
46、 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副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嗣应敷 设在人行道侧。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 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6. 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 从电缆沟(洞) 灌入井下的措施。7. 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 的最多根数考 虑,并宜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8. 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碉及大巷 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口。9. 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若井筒
47、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 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每一接头处宜留810m的 余量。10. 2.8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 套管,套管内 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11. 2.9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 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 0. 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 两侧。12. 2. 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 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用以外的地 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13. 2.11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 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05限2. 12电缆长度计算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