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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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院校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关于加强高校学生赴境外实 习及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研 究机构)参加学习交流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第三条交流生的界定。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 和交流项目派出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注册在校的普通全日 制本专科学生。第四条交流生按项目类型分为交换生、游学、海外带薪 实习;交流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交流生和院级交流生。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2、。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 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工处以及学生所在院(部)等共 同负责。(一)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交流生的选拔、 推荐以及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学籍管理等工作;(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派出项目的管理、对外联 络、指导交换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工作;(三)学工处与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四)院级交流生由各院(部)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 协议应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备案。第六条 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一)校级交流生由学校教务处和相关院(部)按照校 际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的要求进行选拔与推荐;(二)院级交流生由各院(部)负责选拔,并
3、报教务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工处备案;(三)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出境学习属于个人行为,不列 入学校派遣交流生计划。第七条 交流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流生的选拔按我 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 爱国荣校,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二)无刑事或行政处分;(三)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本专业前 列,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四)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五)身体健康;(六)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第八条交换生选拔的条件。交换生除具备第七条所列 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校学习二年级、三年级本科学生,
4、专业不限;(二)学年度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均在本专业前列;(三)四六级有效成绩单、雅思或新托福的成绩单达到 要求(视外方大学要求而定);第九条 游学选拔的条件。游学学生除具备第七条所列 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一)游学计划的选派对象原则上为我校二、三年级全 日制普通本科生,特别优秀的四年级学生适当考虑。自费公 派的选拔条件可适当放宽;(二)达到所赴国家(地区)语言水平的要求,具有良 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熟练使用外国语进行课程学习,其外 语能力原则上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 件”;(三)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 发展潜力,在校期间没有补考记录。第十条 海外带
5、薪实习选拔的条件。海外带薪实习生除 具备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一)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在校生,专业不限,18-28 周岁;(二)具备日常英语听说能力;(三)具备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能很快适应新环境;(四)能够独立思考及解决问题,具有团队协作的意识。第十一条推荐工作程序(一)校级交流生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 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学 校审核后,由学校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 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二)院级交流生,由相关院(部)组织审核并择优向 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协议的签定和学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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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学习 交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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