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docx
《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摘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既解决了行 政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程序空转问题,同时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追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行政相 对人的诉求进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同时探索介入行政复议,与复议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工作,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词:实质法治程序空转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一、样本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 浙江省S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卜简称S市某区院”)联合法院
2、、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行政争议调解 中心工作规则。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争议案件,在法院的邀请下参与诉前 调解,同时对行政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目前,S市某区院正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复 议的衔接机制,与复议机关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促进诉 源治理。S市某区院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为办案的基本目标,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 非诉执行监督、行政审判程序监督中存在的行政争议,均进行审慎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疏导 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围绕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开展
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同时对于诉 求明显不合理的案件,S市某区院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依法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引 导服判息诉。二、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成效(一)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其一,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形式法治是根据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注重秩序和效率的特 性,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法律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善恶与否没有发言权,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必须严格执行和遵从, 即“恶法亦法”。口以S市某展院办理的浙江王某与某市人社局、甲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监督一案为例。王 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4、,旦无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甲区人社局如受理 了王某的工伤认定中请,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即可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甲区人 社局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王某是否是T伤存疑,王某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不 满也来源于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1年,而用人单 位的期限为30日,并将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期间不计入1年的 法定期限内,已经为劳动者作了充分考量。而将期限规定为1年而非1年以上,一方面系对受伤 职工怠于行使申请权作出限制,如果受伤职工
5、无限制地随时提出工伤认定则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 浪费,另一方面系为尽快认定工伤等级,以明确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申请期限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提起工伤认定 期限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故甲区人社局不予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合法,行政复议维持不予 受理决定、法院驳回王某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完全符合 形式法治的要求。其二,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追求。实质法治是一种良法之治,反对恶法之治,即强调“恶法非 法”,认为法律需要有更高价值的评价,倡导在司法或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依照法律,而要在适 用和执行中判断法律的正
6、义性,实现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就行政争议的解决而言, 实质法治要求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纠纷解决的妥善性、一次性和迅速性。妥善 性要求不得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纠纷解 决的一-次性和妥善性则要求尽可能高效的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法律关系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防止反复争讼不休,实现诉讼经济。如前述案件,检察机关查实王某和用人单位均存在过错, 实质争议中双方都有过错,是调解最有利的情形。“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检 察机关通过多次协调,引导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自愿补
7、偿王某,王某同意不再就本案履行劳 动合同及工伤赔偿纠纷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 复议决定、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决定均予以接受,实现服判息诉。案件所有争议全部得到化解, 真正实现了实质法治。(二)结束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当事人所诉的实际利益并未 得到切实保障,程序空转是行政诉讼非常突出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违法的行为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然而,行政
8、 案件类型纷繁多样,行政不作为、行民交叉、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案件中,合法性审查未触及 实质争执点,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原告可能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后,最终胜诉, 但是行政法律关系却没有发生变化,行政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只是 再次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很可能又会引发新一轮复议和行政诉讼,既未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还 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激化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 决行政相对人的实质诉求,结束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三、检察机关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点难点行政诉讼法第1条在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中特别强调了“解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行政 争议 实质性 化解 工作 实践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