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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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依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 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 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其他学校要求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持原单位或所在 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 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2、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需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资格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相关事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 校为其办理保留学籍。(二)学生休学应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休学。(三)休学期间不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四)休学期间不允许参加学校的考试,不记载课程成 绩。(五)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六)其它问题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3、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 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 案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材料,方可复学,如未满休学期限可申请提前复学。复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 级学习。复学的学生应及时完成课程修读。第十章退学及肄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 表,经学院审核确属学生本人意愿真实表达(未成年学生需 家长陪同),教务处审批,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
4、动的;(三)受到学校学业警示三次后,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 件的。学业警示具体按照学生学业预警及学业警示文件要求 执行;(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院(部)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 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 直接送交本人的,学生拒收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5、,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用学校网站 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学 生校内申诉文件要求提出申诉,对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不 接受其申诉。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两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专升本学生,按已有专科 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毕业生就业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学 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
6、学的, 其原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三十九条已退学学生,学校将予以注销其学籍,已 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条 已退学学生,如已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且已获得学分超过30学分,予以颁发肄业证书。不满足肄 业条件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十一章毕业、授位、结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毕业审核工 作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 前毕业。(一)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
7、优秀,无重 修课程记录;(二)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前三个学期至少应修 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 前五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且两种 学制的学生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 8及以上;(三)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4年。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第四学期初(学制为五年的, 在第六学期期初)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 核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 复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校授位条 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
8、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件要 求执行。第四十四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所获学分离毕业要求差 距低于或等于30学分,允许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予以结业的学生,离校后且在有效的学习 年限内可提出进修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 进修未通过课程。根据学校教学安排,通过进修课程考核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具体按照进修生管理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 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 不端行
9、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 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 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九条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 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大 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保留入学
10、资格和后续入学手续:(一)新生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招 生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 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医 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 不可抗力延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参军入伍,需持相关证明,于开学报到前到 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 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 手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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