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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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 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装、改 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住建、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
2、安监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调电梯所 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明确电梯使用 管理责任单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高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 前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后每年3月底前书面告 知一次。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 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第五章检验检测管理第三十条电梯的检验工作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依法为电梯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提供安
3、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电梯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 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周期 不得推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更换电梯使 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3次以上, 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 前进行检验。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10 -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 日内作
4、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 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第六章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 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 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 地电梯的分布特点对电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监督抽查,并对以
5、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一)位于商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四)经过安全技术评价认定为需要维修、改造或者予 以更换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察的。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 生产、使用、经营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 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停止 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及时
6、通 知相关部门。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 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可以聘请社会 监督员,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第三十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建立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解决区域性电 梯安全运行问题,并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一)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电梯安装和电梯机房、井道、 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 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监督新建住宅的电梯安装单位和 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期内质
7、量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物 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落实。当发生电梯停运的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时,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 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 列支。(三)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新 闻媒体加大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制止不 安全乘梯、不文明乘梯和电梯维保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四)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经费的保障工作,落 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的保障经费。(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 售、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
8、 的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六)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 线通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的畅通。(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 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 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旅游、卫生计生、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本行业、本领域 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 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
9、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 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 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 答紧急呼救的,依据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安全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乘客乘用电梯违反本办法
10、规定,造成电梯 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执 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4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 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提高电梯 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 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 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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