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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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工业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 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土地重组回购、“腾笼换鸟”、提高容 积率等方式,以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水平 为目标,实现土地二次开发或者再利用。第三条低效工业用地再盘活,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 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坚持维护权益、利益共享,
2、坚持一地一策、规范运作,以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持续保障能力,优化用地结构,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平。第二章盘活对象第四条 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 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 业用地。企业项目,其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连续2年低于“标准地” 出让规定指标1/3以上的工业用地。(二)围多建少的工业项目用地。已供应土地2年以上, 尚有1/2以上土地未建设,且未建设土地达到10亩以上, 存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三、停建停产类(一)停建缓建工业项目用地。停建缓建项目是由于某 种原因经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暂缓建设的建设项目。停建项 目是指因产品不需要
3、、条件不具备、技术落后、投产后亏损、 重复建设或可以挖掘现有企业潜力而无需另建新项目等原 因,不再继续建设的项目;缓建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调整 方针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调整投资结构,或者由于在短 期内其产品不急需、条件暂不具备(如产品尚未定型,地质 资源不清,原料、主要建筑材料和关键设备尚未解决,供水、 供电、运输等外部条件暂未落实,“三废”污染问题短期内 不能解决等等),短期内暂缓建设的项目。(二)停产半停产工业项目用地。是指超过2年未产生 主营利润的工业项目用地。四、未供即用类是指企业已圈占土地,已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并已建成 地上厂房等建筑物,但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或未完成土地 登记的项
4、目用地。第五条 低效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产业转型类、粗放用地 类、停建停产类、未供即用类等四种类型(低效工业用地认 定标准及含义详见附件)。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摸底建库。结合项目用地绩效管理平台监测结 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市低效 用地摸底,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 库。第七条 制定方案。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以调 查成果为基础,统筹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 集群等因素,聚焦主导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 组织编制我市未来3-5年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明 确目标任务、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 内容。第八条组织实施。
5、结合我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一宗一策, 制定具体项目盘活方案,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第四章激励政策第九条 实行过渡期政策。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转型 升级,建设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项目的,经 市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期 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第十条土地价款及税费相关政策。综合利用地上地下 空间,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利 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盘活利用原低效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 目为政府鼓励类或者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
6、关税 收优惠政策。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产业集聚区 工业项目土地效能奖励办法(试行)落实奖惩措施。第五章盘活方式第十一条 复合立体开发。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先进制造业、新基建、生产 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创业创新平台 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实施立体开发、复合用 地。第十二条 成片综合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 施主体、政府储备机构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 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对于集中连片综 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确需自行建设生产服务、行 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
7、 面积的7%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涉及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 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 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根据申请可依法依 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零星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第十三条 实施分割转让。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 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 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 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 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涉及新型产业项目的,在达到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8、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 管协议约定条件后,允许对产业用房依规依约分割、转移 登记,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以共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不再单独分割。除原土地供应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割的宗地外,鼓励对能 够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设置独立出入口、满足消防安全, 且已达到土地供应合同和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的宗地,经规划 审查批准后,对其已建或未建部分的土地,可进行分割转让 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出让。已供应土地2年以上,尚有1/2以上土地未建设,且未 建设土地达到10亩以上,用地人无法及时建设利用的,政 府将其作为分割或收回的重点对象。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鼓励以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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