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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沟小流域县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沟小流域年幼林管护合同年幼林管护合同第一条第一条经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同承包业主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将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在沟、河小流域实施栽植的经果林和水保林委托乙方进行管护,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共同签订造林(抚育)管护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乙方负责对以上两条小流域栽植的经果林、水保林实施管护,管护面积共计1000 亩,其中经果林 600 亩,水保林 400 亩,工期为 3 年,当年造林工序是:林地植被处理、整地挖穴、苗木栽植、抚育补植。抚育含第二年抚育,管护含3 年管护期。第三条第三条 乙
2、方应按县沟小流域水土保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规定的树种、密度、挖穴规格以及其他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管护。第四条第四条 营造林各工序工期要求如下:1、林地植被处理:10 月 1 日前完成2、整地挖穴:10 月 20 日前完成3、苗木栽植:10 月 30 日前完成4、幼林抚育:当年 10 月,翌年 4 月,第三年视林木生长具体情况决定幼林抚育方式。15、管护:造林三年内乙方要加强对林地的管护,禁止牲畜及人员进入林地或对幼苗破坏。管护内容具体包括林地除草、施肥、松土、防病治虫、补植等,管护费必须用于以上管护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质量管理1、乙方应配备现场施工员,施工员应认真把好苗木质量和施工过程中林地清理
3、、整地挖穴、栽植(包括苗木必要的药物处理)、抚育(林内无杂草)、施肥(春秋两季)、治虫等工序的施工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返工。2、乙方必须接受监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如实地报告各工序施工进度、质量存在的问题。对监理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在验收后拒付工程款。3、乙方在林地清理、整地挖穴、在栽植及完成幼林抚育和补植,苗木生长较稳定后进行报告甲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直至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结算付款办法1、以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实测面积为控制基数,按年终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为总结算依据。2、造林管护单价为 3
4、0.00 元,计 30000.00 元。(详见附表)23、付款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县农发办拨付幼林管护费。当年幼林抚育、补植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拨付全部工程款。第七条 双方义务与责任1、甲方于施工前向乙方提供作业设计文件,并负责技术咨询和培训,及时供应合同所规定的物资;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来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进行造林,若甲方提供的物资和苗木违反市场定价,质量存在问题的,乙方可拒绝接收。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权,并将工程另行发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方应在阶段验收后 15 天内预付给乙方工程款,超过
5、 15 天的,每超 1 天,甲方必须按 1%付给乙方滞纳金。4、乙方要做好安全施工管理,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5、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作用,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的由甲方负责,除此之外,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新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上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终止。3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鉴章):乙方(鉴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县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年月日4县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沟小流域县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沟小流域年度幼林管护费使用情况表年度幼林管护费使用情况表项目项目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单价单价(元)元)123456林地除草6.00松土施肥补植6.009.003.00数量数量(亩或个亩或个)金额金额(元元)备注备注1000100010001000100046000.006000.006000.006000.009000.009000.003000.003000.005000.005000.001000.001000.00防病治虫5.00公示栏250.00合计:合计:30000.0030000.00 元元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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