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动态管控与因涉嫌吸毒而强制尿检的关系刘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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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动态管控与因涉嫌吸毒而强制尿检的关系毒品成瘾者呼吁,公安机关随意对他们强制人体毒品成份检测即强制尿检, 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影响了他们的正 常工作和生活。甚至有些成瘾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对他 们强制尿检的行为违法。可以看出,成瘾者被强制尿检已经成为他们关注的问题。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 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 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强制检测。”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
2、吸毒检测是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 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 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 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七条规定,”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进行强制尿检的对象之一为涉嫌吸毒的人 员。但是由于我国对毒品成瘾者实行动态管控,实际情况往往是被纳入动态管控 机制的成瘾者一旦入住宾馆就会被强制尿检。其中许多成瘾者已经戒毒且无涉嫌 吸毒的事实存在,而公安机
3、关仅仅依据他们在动态管控中吸毒经历的记录即认定 涉嫌吸毒而强制进行毒品成份检测。此种作法不符合法律程序,证据不足,为成 瘾者回归社会造成了阻碍,不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也浪费了国家的人力和物力 资源。2011年6月26日实施的戒毒条例将无期限的动态管控变更为“戒断3 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此规定对成瘾者来说具有特别的进步意 义,甚至被称为改变了他们“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的现状。但是,在此3 年的动态管控期限内,成瘾者一旦入住宾馆仍然可能被贴上涉嫌吸毒的标签而被 强制尿检。在戒毒后的3年内,成瘾者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与他们戒毒成功与否密 切相关。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动态管控机制下,解决强制尿检问题的关键是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界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是我国专门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的法规,但此 法规却对“涉嫌吸毒的人员”没有进行界定,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强制尿检之 争议,存在缺陷。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其概念、构成要件及范围。二、明确成瘾者在动态管控中的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嫌疑吸毒的证据。三、将基于动态管控而进行的强制尿检与嫌疑吸毒而进行的强制尿检进行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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