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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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17年1月10 H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 把握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 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 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
2、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名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 响,爱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 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 负责本方法其次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 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五)
3、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依据评审意见进行 修改完善;(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七)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状况;(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二)是否接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接受是否进 行充分论证说明;(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 规格 型号 数 量 分布,并对防
4、控性能进行分析;(四)是否明确帮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状况;(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完善;(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八)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状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 查下列事项:(-)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
5、验收;(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依据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进行整改完善;(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 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依据规定向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六)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验收状况;(七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U!验收活动和睑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 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 验收工作报告,依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 查。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学问的培训,提高业务素养。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
7、作;(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 用;(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建设单位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法 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 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三十八条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 指导。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
8、执法状况,并 依据要求逐级上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依据本方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四)未依据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 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
9、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本方法规 定验收合格的。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据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 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睑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 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 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10、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UiUi虚作假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与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第四十三条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 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 得再担当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有关规定赐予处理。第七章附 则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 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据规定履行国家监
12、察职责。U!十六条本方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同时废止。先接受有利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 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方法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相应 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 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平安预评价
13、、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和平安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 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平安设施一并组织验收。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 分级监督管理,具体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
14、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托付。第六条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 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峻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实 施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名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分类管理名目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的管理层级。第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
15、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并依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 督检查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生疏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 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实践阅历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 关系。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 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准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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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 职业病 防护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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