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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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良庆区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 (2020) 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二十三项目位于南宁市良 庆区那马镇,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办公五级,工业四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516.
2、50亩;被征收房屋建筑 总面积约1.2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0. 30万平方米、非住 宅房屋0.9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单位2个。(具体数据以实 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325国道799公里处东面(南宁市西 部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号:)、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供电局。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地点以及所列地点内房屋、附属物 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七)房屋面积的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 为准;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 委托的具
3、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测绘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实施测绘作业 时,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作业。被征收人或其成年 家属拒绝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 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 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A)本条款涉及的手续不全房屋为住宅房屋时,可按上 述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本方案规定获得相应 奖励。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 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可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或按第 九条确认的
4、规划用途)给予补偿,也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 补偿:1 .将住宅房屋自行改变为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 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 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 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60%给予货币 补偿。2 .将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改变为商业铺 面,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商业铺面分类评估单价 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商业铺面分类评估 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3 .将仓储、厂房及其它用途房屋,改变为商业铺面、旅 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证的,按对应
5、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 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 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属于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按上述确定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再按照相应用途房屋 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二)2004年1月1日后,将房屋改变为其它用途并且正 在经营使用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 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仍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 补偿。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市场管理(工 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其改变用途时间的资 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
6、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 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以 后。十、对改变房屋结构的补偿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 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房屋批准变 更后的结构给予补偿。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结构的,按原 房屋结构给予补偿后,同时按房屋结构改变后的房屋分类评估 单价与原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按照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时,发现 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
7、房屋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 的,应对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 高于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确定。非住宅房屋特殊装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 位或个人合同的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谁出资、谁受益”方 式指导双方协商确定。因被征收人拒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查勘, 导致无法确认房屋装修情况的,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房屋 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十二、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规定获得奖励(一)主动配合调查奖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 并在政府做出房
8、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 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户给予一次性配合调查奖励500 元。奖励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持有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的,按每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计为一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 书属共有人共有的,合并计算为一户,以下相同。(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每户按以下方式 给予一次性签约搬迁奖励:1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 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 30000 元。2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 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
9、 的,奖励20000元。3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 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 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三)楼栋签约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被征 收私有住宅所在楼栋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 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楼栋签约搬迁奖励:1 .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 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的整体搬 迁奖励。2 .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10000元的整体搬迁 奖励。3 .整
10、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 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单元、整栋奖励基础 上,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四)公有住房签约搬迁奖励。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产权人认定, 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在项目征收范围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 后,给予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租赁凭证计)以下签约搬迁 奖励。1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 受搬迁奖励10000元。2 .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之日起60日内(含60 0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 期限搬迁交
11、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 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 额不超过200000元。十三、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机器设 备净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 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机器设备的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房屋征收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评估确定。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 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评估,一般 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评估;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 照重新购置成本
12、结合成新率评估。十四、房屋搬迁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 产停业补偿费标准(一)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1 .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 元/次),均按2次支付。2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 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 支付。3 .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 支付。4 .电话、宽带迁移费:260元或按通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 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安装部门规定的收费标 准;空调迁移费:450元/台;管道燃气安装费:3000元/户或 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太阳能
13、热水器迁移费:1500元/台或按 征收时的安装标准;电(燃气)热水器、吊扇、壁挂电视、净 水器、抽油烟机等拆装迁移费:300元/台;水、电表安装费: 500元/户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 证)补助费:不动产登记证700元/户(房产证300元/户、土 地证400元/户)。上述电话、网络、电源、空调、燃气、电视、水表等按南 府规(2020) 35号附件1中项目的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0元 的,每户按10000元支付搬迁补助;超出10000元的,参照附 件1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二)临时安置补助费。1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23元/平方米月。2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1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3 .周转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 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4 .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 (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交付日的上一月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 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5 .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周转 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1 .征收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 收部门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 业补偿费。2 .征收办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
15、屋 征收部门按2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 停业补偿费。3 .征收其它用房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 收部门按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 业补偿费。4 .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 日起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 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或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 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停产停业补偿费。5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被 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停产产业补偿 费归属有争议的,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议的 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
16、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各得50%原则指导双方协商确定。被 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十五、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本项目过渡期限暂定为56个 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 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可分期支 付,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 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 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 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的,按规定
17、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 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 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费;逾期12个 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 5倍支付临时停产 停业费。十六、特殊群体产权人的安置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产权人属于烈士遗属、特困人员、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情形的,且在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 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应补偿房屋套内面积 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一)安置标准:1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
18、平 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户以上100平方米。(-)安置人数的确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1)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在征收范围内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 人数:(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 外地结婚并购置产权房屋的);(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市工作 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处的;(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
19、,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 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三)超出本条第(一)项安置标准的面积部分,应按照 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25%与被 征收人结清差价。(四)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 并搬迁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0元装修补助。(五)本条补偿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为计算依据。被征 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 款总额。(六)本条所称的“它处无正式住房”,指的是:1 .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外的本市城区(开发 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2 .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 其
20、它征收区域按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得到补偿、 补助。十七、人文关怀补助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 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文关怀补助 10000 元20000 元:(一)烈士遗属;(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享受本市城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 点: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325国道799公里处东面南宁市西部 石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征 收办公室南宁市良庆区服务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那马镇工 作队(地址:司国有科办公室)和南宁市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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