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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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 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 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第三条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国家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 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
2、中心(组)。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 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规划、 设置、管理和考核。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 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五)不得违规刻制印章、违规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红 头文件。(六)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颁发各类证书或者专家 聘书。(七)不得违规将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用于与质控工 作无关的其他研究,或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进行营利 性、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组)、亚专业专家组成员以及 质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质控工作 有关规定,不
3、得以专家委员和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名义违规举 办和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借助质控工作违规谋取私利。第三十二条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加强对本中心专家委 员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 正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质 控中心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质控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和调整。第三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级质控中心建立 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 个等次。省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考核工作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统筹管理。第三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 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国家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
4、动态管理:(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不做 调整:1 .管理周期内4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2 .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未出现不合 格的。(-)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 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 与本轮遴选。(三)挂靠届满按照本规定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的,原挂靠单位可以参与遴选。第三十六条质控中心出现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相关 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 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轮遴选,且4年内不得申请 作为新成立其他专业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第三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
5、业专家组调整周 期为4年。质控中心解除挂靠关系后,专家委员会(组)及 亚专业专家组同时解散。第三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专家出 现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长期不承担质 控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应当及时调出专家委员会(组) 及亚专业专家组。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 节严重的,由挂靠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纸质资料须转换成电子版进行保存。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 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 料,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将电子版资料副 本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
6、权限和质控数据等 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 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 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 中心对接工作。第七条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 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 案,并
7、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国家级质控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 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 制订我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 质控培训工作。(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 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 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五)组建全国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省级以下质 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六)承担国
8、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 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 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 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 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 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 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 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卫生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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