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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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职 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与企业财产不受缺失,保证企业 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与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执行红、黄牌管理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第三条公司安监部门与安监人员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四条公司所属煤矿职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 监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检部门、 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第五条在特殊时期、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阶段性安全处 罚办法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第六条财务部门务必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安全基金的 使用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下文执行。第二章 罚则第七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或 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立即停产整顿,煤矿矿长在公司安 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煤矿处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罚款3 万元,煤矿矿长处以1万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24、使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25、人、物料混运的;2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有关规定27、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的(包含对拉绞车);28、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
3、条有关规定的;(四)一通三防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与矿井产量2、生产水平或者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的;4、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尘的;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6、巷道贯穿后未及时调整风流的;7、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8、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未设警戒警标的;9、要紧风门无闭锁装置或者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10、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荷、浓度等参数的;11、未执行“一炮三检”的;12、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13、放明炮、糊炮的;1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15、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16、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制定撤人、设警戒
4、的;17、大巷烧焊无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操作的;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或者其它油脂的;19、密闭墙前瓦斯积聚的;2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的;21、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2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2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24、密闭墙未实现三断的;25、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探头不能按期调校或者 调校装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26、双风机双电源系统不完善或者不能自动切换的;27、井下存在盲巷、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质 量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28、主通风机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 不完好的;(五)地测防治水1、未按
5、规定进行超前钻探或者钻探深度不足的;2、钻探设备不到位的;3、钻探眼布置与探水设计不符的;4、塌陷坑与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5、贯穿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6、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晰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7、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与充填的;8、中央水仓、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小于总容量70%的。第九条 存在通常安全生产隐患、通常“三违”,责令煤矿 立即整改,根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5000 元,对煤矿矿长处以3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 矿长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5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2
6、00元罚款; 煤矿存在长期不能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纳入月度安 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附件: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三违”认定标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国务院446号令)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 或者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要紧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 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 定人数的。
7、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与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 专用回风巷的;n、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与仪器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与监控系统,或者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 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与 保护的;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22、没有备用要紧通风机或者者两台要紧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的;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24、没有按
9、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25、采掘工作面等要紧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 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28、煤巷、半煤岩巷与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 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者甲烷断电仪与风电闭锁装置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 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者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与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1、在有突水威胁
10、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32、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围开采的;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的;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0、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 计或者者未
11、按设计组织生产的;41、高瓦斯矿井使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 治煤层自然发火的;42、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 站或者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 措施的;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 产的;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与工艺目录的产品 或者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 线
12、式电机车或者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与雷管、未 使用专用发爆器的;50、使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 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 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使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2、单回路供电的;53、有两个
13、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 围与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 组织施工的;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与规 模生产的;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 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 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的,与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
14、面与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 的;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 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与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指有
15、下列情 形之一的: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进行生产的;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十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我省煤矿实际,认 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下列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 工作面与二个掘进工作面的;70、以掘代采的;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72、没
16、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同 意培训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操纵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 定的;教育并考核合格的;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较大隐患分A(较大)、B (较轻)两类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A类隐患(134条)(一)、采煤专业(13条)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正、副巷高度低于1.8米的。4、采煤工作面连续3根或者累计10根支柱不合格的(支柱 迎山角不
17、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的,在用支柱不完好等)。5、工作面支护钻底量超过300 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 施的。长5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20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0元罚 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整改治理的将纳入月度安全 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并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煤矿 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的处罚。 (一)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 用品的;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18、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与有效管理的;7、未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8、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规程措施未进行三方会审或者矿总工程师、施工单位总部技术负 责人未签署综合会审意见的;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0、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者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 的;11、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6、工作面连续两根单体支柱或者累计5根漏液失效的。7、工作面单体支柱未使用防倒柱措施的。8、工作面支护接顶不实、用网片等材料充填的。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继续生
19、产的。10、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遇构造、涌水等未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严格执行措施的。11、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对机头、机尾打压柱的。12、采煤工作面使用刮板机运输支架、支柱或者材料的。13、其它认为较大隐患的。(二)、掘进专业(15条)1、架棚巷道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棚腿蹬空未立即 处理的。3、一个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 煤岩面的。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的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查出现不符合 规程措施要求的。5、煤岩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 用记录牌板公示的。6、上、下山巷道施工时安
20、全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起作用的。7、耙装机无封闭挡绳装置与防止耙斗出槽护栏的,耙装机无 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者搭接 使用的,斜巷无防下滑措施的。8、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9、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保护的,独头巷道保护时未从外向里 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10、倾斜巷道维修时其它设备继续运行的。11、未按巷道贯穿有关要求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12、空顶超过规程规定支护不及时的;13、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14、特殊地点(巷道贯穿、三岔口、十字口、断层带)不按 措施加强支护的;15、其它认为较大隐患的。(三)、机电运输专业(56条)1
21、)、井下供电系统(10条)1、接地装置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形成接地网的。2、采、掘供电未分开的。3、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JDB. JR)或者整定不合格的,用 (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的。4、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现场试验不 合格。5、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使用普通型仪器仪表检查电气 设备的,没有检查周围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的。6、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检验的。7、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未执行机械设备闭锁的。8、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9、检修电气设备未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制度的。10、电气设备、电缆漏电的;2)、胶带运输系统(7条)1皮带跑偏磨机
22、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 个)托根不转动的;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3、应设而未设置皮带过桥的;4、下高皮带防滑装置、上高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5、在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与导向滚筒相接触防 护栏的;6、斜巷运输皮带没有制定运行措施能够防止大块煤渣滚落防 护措施的;7、带式输送机没有设置防止皮带防撕裂、防逆转装置及沿路 防启动、紧急停车装置与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者装置失效防止继续 使用的。3)主提升系统(11条)1、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2、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效验;3、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4、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5、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
23、格的;6、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7、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 不合格的;8、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监测与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 提示钢丝绳漏检或者超时使用的;9、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领导签字 制度的;10、主绞车未使用后备保护,闸间隙超过规定的;11、钢丝绳绳头长度、钢丝绳的安装位置、绳卡距离不符合 规定的(AQ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4)轨道运输系统(10条)1、斜巷提升超速的;2、斜巷防跑车装置吊梁弯曲、变形、固定不牢、不灵敏的;3、安全设施不起作用,不符合要求的4、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者配套的马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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