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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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 2 0 0 6 ) 1 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进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 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加强廉政 建
2、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下列简称 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下列简 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与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操纵项 目投资、质量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 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3、。(二十三)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 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 的,也可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账核算工作。(二十四)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 不包含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与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通常 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六、奖惩规定(二十五)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
4、目标完成情况,由市进展改革、建设、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者处罚。(二十六)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 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与保证工 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 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 门及使用单位。(二十七)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缺失或者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
5、定从 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 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 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 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
6、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操 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 设程序与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 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 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 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 )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 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要
7、紧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工会、共青团、 妇联与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有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与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与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 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进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列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 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
8、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含前期工作阶段代建与建设实施阶段 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 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 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 以明确。第七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
9、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在委托期 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 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法办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 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要紧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 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
10、组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 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公布公告的同时, 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内容一致的公告。邀请招标务必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与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者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与委托招标两种方式。 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
11、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务必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 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与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 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含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与职责, 投标人资质与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与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 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的办法与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要紧条
12、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 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 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 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通常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保函
13、、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 转包或者分包代建项目。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与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 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与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与移交;(七)主动同意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
14、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要紧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与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与中 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 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 度与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 量、安全、进度、投资操纵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与有关
15、部门组织竣工验 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与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 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同意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要紧履行下列职责:(-)协助代建单位编制与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项目设计、概算与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 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 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
16、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务必达到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定。假如报审的初 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概 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操纵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 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
17、内容与总投资额。确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务必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 与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 门或者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 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与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 或者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
18、设管理 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与自治区有关建 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 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 惩第三十三条 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 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保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 明
19、确。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违反国家与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紧设备材料 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 目投资管理单位与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 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缺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 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缺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 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六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
20、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 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 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 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七条 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者整改不力的,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缺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
21、七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改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 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下列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使用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 式确定代建单位。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
22、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 与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与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代建项目能够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 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也能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代建单位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具有总承包资质、或者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甲级监理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 程咨询资质、或者
23、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习惯的资产;(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能力;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中 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 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至 此,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政府中悄然试行的“代建制”,首次在中央政府的文件中被正式推 出。换句话说,伴随着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大幕的徐徐拉开,“代建制”这一投
24、资体制改革的 重要举措开始登台亮相。因此人们的目光越来越多地关注诸如何谓“代建制”? “代建制”与有 关的EPC、项目管理制有何区别?代建制产生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等一系列有关问题。受 国家发改委的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全程参与了中央政府第一个代建制试点项目招标及 有关文件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参与者之一,本文旨在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希望能够对业内同仁在今后代建单位招标的工作有所帮助。一、对“代建制”性质的理性思考“代建制、顾名思义,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与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 期间,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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