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有限合伙基金合伙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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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正式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方法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 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本合
2、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住所为:第三章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为合伙人创造满意 的投资回报。第九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 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有限合伙人 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 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
3、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一)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执照号: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设计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人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 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4、,通过托管机构对本 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 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 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鉴定的托管协议为准。第四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 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 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第四十四条托管机构的义务(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 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任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 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二)复核、审核管理合伙
5、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 理公司对核;(三)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报告;(四)保存合伙去也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五)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六)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第十四章入伙与退伙第四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 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6、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 将其除名:(一)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
7、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廿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正式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第四十八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 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 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作为有限
8、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 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 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 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 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 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五十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 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
9、行 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 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以货币方式 方法返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 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 项。第十一章保密规定第五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 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相关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 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 用该文件。第五十二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 机构
10、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 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相关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第十二章争议解决方法第五十三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 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 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议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十四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合
11、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己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五)合伙协议决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五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 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布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 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
12、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企业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字盖章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第十四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七条不可抗力;(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 的全部或部分
13、义务,该协议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 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 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减轻不可抗力 事件的影响。(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成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 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需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 本协议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
14、终止或消除而是协议在任何一方丧失 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 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 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时间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五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九
15、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第六十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 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 除名。第十六章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二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 伙人协商决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6、。第六十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 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 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签署页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与年月日签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执昭号.(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执昭号. 身份证号: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 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必须保证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 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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