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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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安徽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和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校政2008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校审计处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审核) 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内容是:基本建设工程预、
2、决算和结算审计;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大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业务以及其他委托社会中介业务。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学校纪检、监察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五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审计处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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