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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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 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 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 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加 快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 则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 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自治区教育
2、厅等五部门印发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 即2018年10月10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 同),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以及民办教育培 训机构。第二章分类选择申请和办结要求第三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 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 权属资产的,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后 一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 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 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及
3、现有民 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原法人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置:1 .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2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 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 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 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3 .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 人。4 .办学积累:按
4、照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 捐赠形成的资产的投资比例划分,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 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 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国有资产、接受捐赠 形成的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参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 资产处置。(十)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递交补充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及其他 材料,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 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并收回过渡期办学许 可证正副本。同时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换发正式办 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1 .换发正式办学许可证申请报告;2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金证明
5、(注册资本验资 材料);3 .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还 需提供租赁协议);6 .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7 .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 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十一)现有民办学校注销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正式办学许可的证 明、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等材 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学校 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 外经济合同关系等)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6、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前述资产过户、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注销登记等 事项,应在取得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后1年内完成。第五章有关学校终止补偿和奖励第八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 选择直接终止的,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 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 门综合考虑其在2018年10月10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 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 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 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补偿与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 法为:(一)补偿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 扣除出资者
7、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 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 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其中,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 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时 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 值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二)奖励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时间前5 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8年10月10 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
8、会捐赠形成的 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 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 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其中,系数初始 值和最低值为0,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 论,系数增加0.1; 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 扣除0.5。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又(0. 1 X合格次数一0.5义不合格次数)。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 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 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第九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
9、后的剩余 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分类登记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 以及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擅自处置办学积累的;(三)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 人名下的;(四)偷逃税费的;(五)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2018年10月10日之后设立的民办学
10、校分类 登记办法,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民办 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 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 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党委编办、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三)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
11、施职 业教育的除外);(四)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 办学校;(五)无法有效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中的国有资产、 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对营利性民办学 校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条件不成熟的、 或其他不适合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情形的。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 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 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 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 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 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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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 民办学校 分类 登记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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