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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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水利部办公厅2019 年 7 月 30 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
2、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1 1/1111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
3、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1 1/1111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
5、论为不稳定的;(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1 1/111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
6、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 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推行网上报备。第十一条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7、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一节第一节跟踪检查跟踪检查1 1/1111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 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第十四条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
8、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跟踪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1 1/1111(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五)印发检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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