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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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风险的控制、管理、评估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第四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第五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2、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第六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第七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
3、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三)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四)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五)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六)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八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三)本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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