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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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制 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 患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
2、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类”和“三个必 须”的原则进行。各地安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身 日常检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检查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 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以及上级交 办的隐患等实行销号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各地安委会 和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单位) 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全面、准确、客观、详细登记
3、隐患 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 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 “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第五条企业(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 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各类事故隐患, 均由事故隐患所在企业(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 事故隐患不演变为事故;各地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单位,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 复查、隐患销号。第六条 所有事故隐患均须确保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标准,抓紧整改。整改 时间到期后,由行业主
4、管部门验收复查,不具备自行验收复 查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整改到位后予以销号。对所有销号的事故隐患实行销号清单管理,清单须准确 记录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效果、验收复核人员,并将销号清 单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上 级有关规定和判定标准予以确定,报市安委会审定后挂牌督 办。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1 .上级交办或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 .需多个镇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 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3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按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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