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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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直接融资2第三章 间接融资5第 1 页 共 7 页集团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第三条 融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2、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第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2. 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3. 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4. 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5. 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6. 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第二章 直接融
3、资第六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股份有限公司第 5 页 共 7 页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第七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第八条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
4、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九条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第十条 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一条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
5、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第十五条 集团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集团融资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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