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L5009[1].1-2002_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_第1部分_火力发电厂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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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第1部分:火力发电部分:火力发电厂厂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1:Steam power plants 自 2002-12-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
2、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特殊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说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 3 部分:变电所。本部分为 DL 5009 的第 1 部分,是 DL
3、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 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本部分代替 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本部分与 DL 5009.1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 5
4、 章)。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 485 条第 514 条)。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 613 条659条)。增加“角向磨光机”(见 13.2.4)。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 16 章)。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本部分起草人员
5、: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L 500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6、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T 8918 钢丝绳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7、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GWD 01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JGJ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7 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 1989 第 44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1024 3 施工现场 31 总则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
8、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3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3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314 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
9、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316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3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3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3110 下坑井、隧道、深
10、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32 道路 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应筑成环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 5m。道路两则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 0.5m 以外。322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 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 10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3 2 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
11、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 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324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325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326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 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327 现场的机
12、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 15km。路面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33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3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值定位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332 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 0.5m 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333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钢管应除锈刷漆,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3
1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335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强制通风。336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4 防火防爆 40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40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40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14、,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40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405 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40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0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0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40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
15、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40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40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40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 GBJ 16 的规定。40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40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4015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 16 的规定。40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4017 装过挥
16、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40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4019 闪点在 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5 文明施工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512 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责任应落实。513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施工用地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514 总平面布置中应有废料、垃圾及临时弃土堆放场,并应做到定期清理。515 临时建筑设施应符合施工组
17、织设计的规定,做到按图用地,布置得当,搭设合理,环境整洁。516 场区围墙或围栏的搭设应稳定、整洁、美观。517 场区施工道路应符合 3.2 节的规定。518 现场排水设施应符合 3.1.3 条的规定。519 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应符合 3.3 节的规定。5110 主厂房内必须设置垃圾通道或活动垃圾箱,并每天有专人清理。5111 主厂房及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每天清扫。5112 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等应醒目、齐全。5113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5114 洗浴设施应满足施工高峰时的需要。5115 施工现场应有急救、保健设施。52
18、工程施工阶段 521 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泥石不得沿途撒落,不得尘土飞扬、污染环境。522 坑、沟边的堆土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长期存放,并应设专人及时清理。523 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配合得当。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的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符合要求的工作面。524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525 主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526 主厂房内堆放的设备或材料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否则由材料部门按废料收回。527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或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528 起重用钢丝绳在作业完毕后必须
19、及时收回,不得乱堆乱放。529 保温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中应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完工后必须清理现场。5210 氧气带、乙炔带及电源线应规范布置,工作结束应及时盘绕回收。5211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5212 施工现场应采取降低施工噪声的措施。5213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和乱涂乱沫。53 启动验收阶段 531 厂区道路畅通,路灯及标志齐全,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入。532 屋顶密封不漏水,厂房内地面及墙面施工完,地沟内部已清理干净,盖板齐全、平整;平台、栏杆安装完善;保温、油漆工作结束。533 设备、管道表面擦洗干
20、净,物显本色;屏柜内无积灰,柜门关严;阀门、设备全部挂牌;各类管道、箱及电气设备应消灭七漏(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水、漏电)。534 消防设备齐全、完好。535 主要工作场所的湿度、噪声、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536 厂房内外环境整洁,已完成投资方提出的美化、绿化要求。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6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
21、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614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 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 0.5 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 1.7m 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 及以下的应不小于 1m,35kV 的应不小于 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
22、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 16mm2。626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
23、设高度不得低于 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 6.2.6-1表 6.2.6-3 的要求。表 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表 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 1.5m 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 6.2.8 的要求。表 6.2.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629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
24、点的间距不得大于 1m,钢线应接地。6210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 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且不得小于 100mm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 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6211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6212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
25、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6213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6214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6215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621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5m。距离大于 5m 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6217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 6.2.17。表 6.2.17 常用电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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