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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回收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可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宣称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所有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2、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固废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各项规定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积攒和城乡居民各行各业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取证的科研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财务管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情形,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3、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商,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拿下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两级中国公安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该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
4、、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水平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注册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登记手续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经营者在营运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此时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也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驱逐出境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在乎不是赃物的,理应
5、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锁具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多方位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逐户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手段。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金融行业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
6、组织开始实施再生资源利用实施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升级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负责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较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言行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和清理整顿。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实施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基础产业、标准回收标准和回收企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都市计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7、。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少于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门店规划。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银行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曾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十八条跨县级市转移再生资源第十八条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
8、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命令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管理制度授权运行机制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废旧电池标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专门从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肃清办法予以处罚。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
9、营者处与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纸制品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废旧电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或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条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的,由公安给予警告,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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