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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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办发(2021) 13号,以下 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 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 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 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对 拐卖人口工作制
2、度机制,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 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第三条总体目标。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 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 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 民反拐、跨国反拐,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 技化、社会化水平,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五)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 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 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
3、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 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关爱 帮扶,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 民政局负责,团市委配合)第四章打击、解救工作第十二条工作目标。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新技术应用, 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 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 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第十三条专项打击。(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 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 “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公安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 警种通力协作,运用
4、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市拐卖人口 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 策。(市公安局负责)(二)专案侦办。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 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 销。(市公安局负责)(三)积案攻坚。固化“团圆”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 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强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 据分析研判,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最大限度让 更多失踪被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市公安局 负责)(四)网络清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
5、拐卖人口 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 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 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 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 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 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 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 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 场监管局配合)第十四条查找核实。(一)信息发布。完善儿童失踪有关信息收集、发布制 度,积极参与完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 系统建设,让更多群众
6、利用新媒体和移动应用终端,从官方 渠道获取准确信息,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 (市公安局负责,市委宣传部、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配 合)(二)快速查找。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 到失踪报警后,启动“情指勤督舆” 一体化实战机制,由公 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 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儿童。(市公安局负责)(三)基础摸排。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 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 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 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 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
7、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 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 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 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市妇 联配合)第十五条依法严惩。(一)严惩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以非法 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 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 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 决依法惩处。(
8、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二)严惩首要分子和累犯惯犯。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 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市 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三)严惩涉拐次生犯罪。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 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 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 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依法予以惩处。(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四)严惩涉拐“黑灰产”。对利用
9、网络对儿童实施“隔 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 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 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 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 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第十六条解救。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 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 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护送受 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10、儿童福利 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市公安 局、市民政局负责)第五章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第十七条工作目标。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 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 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 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第十八条救助安置。(一)临时性帮扶救助。根据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 提供适当的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帮扶服务,做好被拐卖妇女儿 童的返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 范围,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 儿童,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 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11、(二)寻亲。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 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 义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三)落户。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 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 社会保障政策。(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四)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 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有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 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负责市民政 局配合)(五)康复。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 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 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
12、民 政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 联配合)第十九条回归社会。(一)回归学校。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 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 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配合)(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 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 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三)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 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 回原住
13、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市民政局 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四)持续帮扶。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 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 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 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 决实际困难。(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公安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五)法律援助。在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通“绿色 通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负责)第六章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条工作目标。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反拐
14、安全 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 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 “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 训和理论研究,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第二十一条公益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 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 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 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 影响力。(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融媒体新闻社负责,市 广电局、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妇联配合)第二十二条普法宣传。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 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
15、年度普法工作重点。 (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宣传和发动。定期在火车站、汽车 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反拐专 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 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 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 况时及时报告和制止。(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机场、沧源机场、火车站、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市财 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第二十四条学校宣传教育。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纳 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
16、生自我保护意 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 进行报告。(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第二十五条社区宣传教育。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 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预防性侵害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 增强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 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 教委、市委网信办、市检察院配合)第二十六条重点地区宣传教育。加强边境地区和偏远地 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
17、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 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 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市司法局、市民族 宗教委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市妇联配合)第二十七条残疾群体宣传教育。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 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 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残联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融媒 体新闻社、市广电局、市妇联配合)第二十八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完善公民举报奖 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 亲工作。优化完善反拐志愿者队伍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
18、化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市公安局负责市级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第二十九条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一)业务能力培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 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开展 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 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 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I, 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 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妇联配合)(二)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力量建设。加强边境口岸地区 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
19、会 治安管理工作,完善边境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 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 水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边 境管理支队、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配合)第七章对外合作第三十条工作目标。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境)拐 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 等新型犯罪。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有效整合部门 资源并深化协同联动,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 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 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健全反对拐卖人口工 作市
20、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协助分管联系有关 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有 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 协调全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有关政 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 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员全社 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市关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 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
21、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 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 管局、市广电局、融媒体新闻社、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儿工 与有关国家地方政府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交流,积极 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第三十一条执法交流。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的组 织下,积极参与同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 国妇女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澜沧江湄公河综 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 作,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 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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