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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严格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评审,严守生态红线,是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质量的关键。在对水土保 持法、新国标以及水利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和技术审查工作实践,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格式的合规性、各章节编写要求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部分技术评审建议,可供从业人员及有关部门参考。正文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 明确了 10 种通过技术评审的条件,水利部办公
2、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 号)规定了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强调“严守生态红线”,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 号)强化了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和技术评审机构的问责机制。近期,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水总环202081 号)又对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 10 种通过技术评审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3、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 号)尚未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 50434-2018)(以下简称防治标准)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总环202081 号文和水利部水许可决202011 号文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具有很强的参考和指导意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审可分为方案报告书的格式、内容审核和各章节编写内容的技术评审两大部分。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格式和内容的审核主要依据技术标准附录列出的编制提纲和水利部办水保2018135 号文的规定,对报告书编写格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技术文件的严肃性。对报告书章节结构和印制格式不 符合技术标准附录和水利部办水保2018135 号文规定的,可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如报告书责任页未盖章确认、人员分工不明确、责任页及图签栏签名未手签、图签栏未盖章、报告书内容逻辑混乱、数据一致性差、有明显的“深圳湾 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特征等情形。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各章节技术评审合格的技术评审专家,应该对水土保持法等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有敬畏之心
5、,能较为全面地熟悉并掌握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敢于承担责任,敢于说真话,敢于否定不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书。报告书技术评审,主要依据包括水土保持法、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即技术标准防治标准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 / T51297-2018)(以下简称调查与勘测标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技术标准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包括综合说明、项目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管理等八个部分。. 综合说明评审要点综合说明
6、是对报告书的高度概括和简明扼要的说明。综合说明应做到:说明生产建设项目类型、项目组成、项目区水土保持区划分情况;说明项目区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水土保持敏感区。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即是否有项目合法性的支撑文件)、方案报告书编制过程(是否属于变更或补报性质)。明确报告书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和防治目标值。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结论。简述项目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结论。简述主要的水土流失危害和监测重点。简述各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简述水土流失监测方法和监测点布设情况。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情况。明确报告书结论。. 项目概况评审要点. 项目概
7、况项目概况的概述应符合技术标准第.条的规定,对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类型、工程等级与规模、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介绍应全面, 尤其是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组织和生产工艺介绍和分析要全面、准确、无遗漏,即工 程占地面积及占地类型、表土的剥离厚度及剥离量、土建工程土石方量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渣量等,均应准确、无差错;土石方平衡表应完全反映项目各组成部分的挖方、填方、借方来源,以及余方(或废渣)去向和项目内部土石方调运(或废渣综合利用)情况。涉及拆迁(移民)安置的,应明确说明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属,拆迁建筑垃圾去向。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的各章节应依据水利部生产
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说明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变化情况及变更理由。. 自然概况依据技术标准第.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区自然概况应全面概述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高程、土壤及植被等情况,对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背景侵蚀模数调查应准确。技术审查重点为:项目区冻土深度、多年平均蒸发量、降雨量,以及常用设计频率(如 3、5、10、20 年一遇)和设定历时(如、)设计暴雨特征参数的调查是否准确、可靠。对项目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总结是否合理,对项目区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敏感区、是否属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分析是否正确,报告书应附有相应的水土保持区划图、土
9、壤侵蚀强度分布图、水系图和卫星遥感影像图。.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评审要点依据水土保持法,技术标准第.条、第.条、第.条,设计规范第. .条等相关法条和规定,对报告书中有关主体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以下简称“弃土场”)、取土(石、砂)场(以下简称“取土场”)选址等所做的分析与评价进行重点审查,对明显有悖于强制性法条和限制性规定的,或分析评价结论错误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无法避让
10、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技术标准第.条“选址(线)应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河流两岸、湖泊河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 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逐条进行对 比审查。要强化法律、技术标准的严肃性,要严守生态红线,对确实无法避让的,报告书应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如要求主体工程优化施工工艺、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 管理等,尽可能将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降到最低程度。对违反上述限制性和约束性规定 但又未提出优化施工工艺、提高防治标准等水土保持建
11、议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包括建设方案评价、工程占地评价、土石方平衡评价、取土场设置评价、弃土场设置评价、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等七部分。. 建设方案评价应严格依据技术标准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比如,填高大于 20、挖深大于 30的,是否进行了桥隧替代方案论证,对未进行桥隧比论证或论证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告书未提出施工工艺优化建议, 防治措施标准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又未提出完善、补充设计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
12、16 123 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工程占地评价根据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卫星影像,分析工程占地类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存在占用或毁坏水土保持措施(如淤地坝、梯田、林地),占地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相关部门批文;占用或毁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补偿协议。. 土石方平衡评价报告书土石方计算结果,即挖方、填方、借方、余方量计算应合理、无遗漏。主体工程各组成部分的土石方量,通常依据的是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报告书不能仅简单汇总、统计,应从 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土石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如线性工程,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
13、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做到内部土石方合理利用,减少永久弃方。土石方计算环节还应关注两个方面内容:水土保持措施基础施工时的表土剥离,以及基础挖方、填方、余方去向等情况是否明确。应明确土石方是自然方还是松方,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未明确说明的应视为自然方,在进行弃土场容量设计时应折算成松方,否则有可能导致弃土场等级确定错误,进而影响拦渣工程、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的确定。. 取土场设置评价取土场选址若违反技术标准第.条“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设置取土(石、料)场”强制性规定,则可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第. .条规定的,应进行调整
14、。外购料场应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报告书应附有外购料场合规性支撑文件,但合规性支撑文件不应局限于“具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 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弃土场设置评价弃土场选址若违反技术标准第.条“严禁在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 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意见第二项规定的,可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第.条各条款规定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对合理设置的弃土场,应依据设计规范对弃土场等级、堆置方案、物理力学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分析结论等进行复核,对达不到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或主体工程未布设弃土场 的,在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中
15、,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引起重视的是,技术标准第.条第款未明确界定荒沟、支毛沟的流域面积和流量大小。在技术评审时,应参考设计规范第.条第 5 款“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弃渣场选址进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严格审查,对 4 级以上弃土场,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稳定性分析应按正常、非正常两种工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专题防洪评价报告。.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依据技术标准第.条、第.条的相关要求,重点审查报告书是否对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工程管理中明显不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如扰动范围大、表
16、土未采取苫盖措施)要求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水土保持要求或建议。对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明显存在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报告书又未提出完善建议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按照技术标准附录要求,审查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存在明显错误的加以纠正;对界定准确的,依据设计规范复核其水土保持功能的合理性。 功能性评价不能停留在定性层面,应从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等角度进行定量评价,对定 量评价结果不满足设计规范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评审要点报告书对项目在建设
17、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弃土量的计算应准确、无遗漏, 对水土流失危害性的分析应全面且有针对性,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监测意见应切实可行。可淡化对“土壤流失量预测”的审查,按照技术标准第.和第.条,“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据研究,我国现有的监测站点,数据准确性差,监测结果本身不能回答区域水土流失问题。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水土流失是由年内几次短历时暴雨造成的,技术标准土壤流失量预测采用的土壤侵蚀模数是多年平均值,用多年平均值变化情况预测次暴雨引起的土壤流失
18、量,本身是值得商榷的。有关研究也认为,土壤侵蚀模数反映的是多年平均土壤侵蚀量或水土流失量,与次暴雨产生的水土流失量不同,不能反映监测当年水土流失量情况。对补报的方案报告书,应对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实际调查,根据同类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成果对其进行评价;对变更方案报告书,应根据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对项目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评审要点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等四部分。. 防治区划分防治区划分结果应符合技术标准第.条的规定,一级分区应与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中划定的项目区地形地貌类型区一致,二级分区应结合本项目工程布局、项目 组成、占地性质等要素进
19、行逐级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涉及多个县区级行政区的,应细分到各县区级行政区,各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应符合技术标准第.条的规定,结果应准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分区图应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供责任范围(也称“红线”)坐标位置、矢量数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水土保持敏感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依据防治标准表. .至.确定六大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并参考项目区干旱程度、海拔进行调整,修正方法应合理。生产期新增扰动范围的防治指标值应符合防治标准第.条的规定,同一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防治标准的,应分区段确定指标值,位于城市区的项目的渣土防护率和林草覆盖率应
20、符合第.条的规定。审核时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技术标准中的数值,比如林草覆盖率和林草植被恢复率,应重点关注后者,即可恢复面积应尽可能恢复植被。应重点关注表土保护率指标,弱化土壤流失控制比指标。目前土壤侵蚀分级分类标准中的容许土壤流失量与当前各地水土流失实际状况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容许土壤流失量的确定需要累积成土速率和土壤侵蚀对土壤生产能力影响等方面的资料。因此,治理后平均土壤流失强度的准确性和施工期流失强度数据可信度也较低。根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对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不合理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措施总体布局措施总体布局应借鉴当地
21、同类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经验,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确定。总体防治思路和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应有针对性,临时防护措施尤其是剥离表土的保护措施应落实到位。防治措施应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近自然治理的理念,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措施总体布局应分区说明拟布设的措施类型、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应全面反映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措施类型情况,对主体已有的应加以备注说明。措施总体布局图的比例尺应符合技术标准第.条的规定,即点性项目总体布局图比例尺不应小于 110000,线性项目应选址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情况绘制,比例尺不应小于 12000。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标准不
22、明确、比例尺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可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分区措施布设分区措施布设是水土保持方案防治措施的重点,报告书应根据各防治分区水土流失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措施布设位置、措施类型、布置形式等,单项措施应符合技术标准第. 条的特殊规定。. 工程措施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护坡工程(含取土场)、弃土场工程、截排水工程、土地整治和表土保护等。()护坡工程(含取土场)的边坡高度和边坡比应满足稳定性要求,边坡高度和容许坡比, 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附录G 表 G.、G.的规定。要对截水沟、排水沟、植物措施等进行复核与评价,对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审查意见中应要求加以补充。(
23、)截(排)水工程平面布置位置、汇水面积、洪水设计标准、径流系数、水力计算方法、断面设计等,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排水工程末端应与自然水系顺接, 施工用料应尽可能采用柔性材料。()整治后的土地,其土地利用方向要合理、覆土来源要明确、覆土厚度应满足植树造林或农作物耕作的要求。()剥离表土应集中存放,应进行临时拦挡、苫盖,并布设临时排水沟、沉沙池等措施。对表土剥离的范围、厚度、利用方向和利用量不明确,表土保护与利用方案未确定或明显不 合理、不可行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弃土场是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核心。对选址未违反技术标准第.条强制性规定、符合第
24、.条规定和水利部水保2019160 号文要求的,堆置台阶高度和堆渣坡比,应符合设计规范中表.和表.规定,拦渣工程布设应符合技术标准第. 条的规定。应依据设计规范调查与勘测标准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审查其堆置方案、工程等级、洪水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方法、断面形式、稳定性计算方法、物理力学参数及分析结果、典型设计图绘制、措施工程量计算等内容。对弃土场调查深度不满足技术标准第.条规定的,即:弃土场地形图范围不满足弃土场汇水计算要求,并且不能反映下游地形地物情况,或者容量 10 万m3 以上弃土场没有收集相关工程地质资料,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单项措施典型设计图要素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
25、土保持图(SL 73.62015)的规定,应配有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工程量表。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达不到调查与勘测标准第.条规定;对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 确定不合规的;防护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形式选择、断面设计、设计参数选取不合理以及计算方法错误,严重影响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缺乏针对性,生态护坡 的形式不合理、不安全,树草种选择和配置明显不合适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选址涉及河道但又未取得行洪影响支撑性文件的;点性工程弃土场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2000)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线性工程级及以上弃土场、开展典型设计的 5 级弃土场(应占级弃土场数量的30以上)地形测量比例尺(
26、不小于 12000)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的;弃土场堆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稳定计算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严重 错误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水土保持变更报告应严格审查,变更报告涉及的弃土场通常属于原方案外新设性质。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变更缘由和内容论证严重不充分,编制深度达不到初步设计要求的;违反水利部深化“放管服”改革文件(水保2019160 号)第二项的;级以上弃土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弃土场堆置方案不合理,稳定性计算参数、计算方法选取不合理的;已结束堆渣的变更弃土场未开展地质勘察和安全稳定分析,或稳定分析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方法不正确、结果不
27、安全不可靠的。对符合水利部弃土场风险隐患排查 4 个量化指标的(即弃土量超过50 万m3、最大堆土高度超过 20、弃土场上游汇水面积超过 1km2、弃土场下游 1km 范围内存在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敏感点),也应严格技术评审。. 植物措施植物措施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第.条的规定,即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根据立地 条件、整地方式、栽种方法,优先采用乡土树(草)种。即注意植物物种的“生态适应性、和谐性、抗逆性和自我维持性”,造林整地规格、造林方式、种草方式及播种量,应符合水 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 T 164531996)和造林技术规程(GB/ T157762006) 的有关规定。对补
28、报性质的方案报告书,对已经实施的植物措施的水土保持效果未进行评价,也未提出补充和完善建议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植物措施典型设计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的规定,应配有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工程量表。. 施工要求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符合技术标准第.条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和第. 条的具体规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主体工程水、电、交通等条件及临时设施,总体布置要统筹兼顾、协调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关系,综合平衡,减少土石方 倒运。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裸露场地要及时防护,植物措施要根据适宜性条件,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根据各单项措
29、施的特点合理设置。对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 和进度安排明显不合理或存在严重缺陷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件的要求, 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涵盖全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特别注重对施 工期各水土流失环节的监测,监测内容、方法、频次、点位布设要符合技术标准第4.7 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相关规定,监测方法不能简单套用,要切合实际,尽可能采用先进方法和手段,如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等。要加大对弃土场、取土场、施工道路、临时堆土场等区域的监测力度和频次。监测点布设要遵循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
30、则,每个防治分区均应布设不少于 1 个的监测点,尤其是线性工程,当线路长度超过 100km 时,每 100km 应增加 2 个监测点。监测费用可计列设备使用费、消耗性材料费和人工费,不能计入设备费,不建议计列监测点土建设施费。对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不合理的,按照水利部办水保2016123 号文件的要求,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对补充或变更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应说明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监测时段和监测范围,确定监测方法,布设监测点。.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重点审查投资估算总表、分部工程投资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等是否齐全,各项取费依据、标
31、准是否符合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要按县级行政区标准计列。效益分析要重点审查六大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对变更方案,要按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概算;对补报方案,要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资进行说明。. 水土保持管理建设单位应以承诺函形式,明确承诺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要明确承诺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义务。未提供上述承诺函的应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结语要全面落实水利部提出的“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就要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要求,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尚未实施注册水土保持工程师制度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更严格的技术评审,才能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笔者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结合自己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评审工作中积累的一点体会,对技术评审要点进行了探讨,供大家分享,希望有利于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文件编制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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