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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5月13日(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 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 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 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 取证,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出具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期 间,案件承办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停止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 证。因回避、岗位调整、身体健康等正当事由确需对案件承办人 员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指定案件承
2、办人员继续开展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凿、充分;(三)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四)调查程序合法;(五)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调查终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 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三)违法事实及证据;(四)自由裁量理由;(五)处罚依据与建议。第二十八条法规科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过程进行 指导,对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补充或补正调查,并应当指明补充或补正调 查的内容和对象:(一)事实不清的;(二)证据
3、不足的;(三)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四)其他需要补充或补正调查的。第二节 询问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可以到当事人住处或 者单位进行,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执法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 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执法部门提供证言。询问同案的当事人、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不得有除案件 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在场。第三十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 基层组织或者
4、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 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 明。第三十二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 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 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 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 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应当准许。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
5、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 书写。第三十五条 首次询问当事人时,应当问明当事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 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法人、其他组织委托的代理人接受 询问。首次询问时应当问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登记年限等情况。接受询问的 人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本人的身份 证件等材料。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授权委托的事项
6、、权限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询问当事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请回避等权利和如实回答 的义务,并询问当事人下列事项:(一)涉案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二)实施涉案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基 本情况;(三)当事人实施涉案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时所持的故意或 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以及实施行为的目的、动机;(四)涉案行为实施后的补救、整改等措施情况;(五)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事项。第三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第三十八条 询问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 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证人时,案件承
7、办人员应当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告知如实回答的义务并询问证人下列事项:(一)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二)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和途径;(四)证人了解的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为的实施人、 实施时间、地点和情况等;(五)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事项。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 法。第三节 勘验第三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 可以进行勘查、检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 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第四十条 勘验场所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注意避免对被勘验的场所内的设施、物品造成不
8、必要的损坏。必 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第四十一条 勘验情况以及现场询问情况应当制作现场检 查(勘查)记录(笔录)。记录(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予以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 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第四节证据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检验、检测、鉴定等意见;(A)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执 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
9、人是否违法、违法 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四十四条定案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每个证据必须和 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 成充分的理由。第四十五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 密。第四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首先收集原 件(原物)。收集人、提供人应当在原件(原物)上签名或盖章, 并注明收集日期和来源。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 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照片等复制件。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 日期和来
10、源,并经原件提供人和收集人核实无误后标明“经核对 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 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收集或制作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 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收集复制件的,还要注明视听资料 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收集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 的文字记录。第四十七条 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 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单位提供书证的,应 当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提供物证材 料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第四十八条询问当事人及收集证人证言制作笔录时,应 当写明当事人或证人的姓名、
11、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 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由当事 人或证人核对,由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并 在最后一页签署“与我陈述一致”意见,并标注出具日期。询问 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或证人更正或者补充,并 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案件承办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 签名。证人自书证言,应当在证言上写明证人基本情况,并签名或 盖章,标注出具日期,出示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应附有经证人确 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 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的,须对当事人、 见证人等
12、的询问内容以及处理案件相关事务等制作现场检查(勘 查)记录(笔录)。记录(笔录)中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出具 执法证件及证件信息等内容以及时间、地点,详尽记载现场所见 的与案件有关的主要情况,要保证记录(笔录)的客观性。记录 (笔录)经当事人、见证人核对后,签署“与现场情况一致”意 见并签名。第五十条 以上所有证据等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 能签名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原因;有其他见证人在现场的,应 当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现场见证人与提供证言的证人,不得为同一人,但是证人证 言与现场笔录分别证明不同事实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对于全案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综 合审查,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
13、间有无矛盾,全案的证据与案 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全案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得出统 一、唯一的结论。同时还要对证明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程 序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予以审查。第五十二条 仅有一个孤立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事实。特别是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 能认定相关事实。第六章 简易程序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 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形的,适用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五十四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当事人
14、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 事实;(二)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 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不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于作出决定后的3日内报所属执法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报备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
15、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七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实行执法部门 审核、案件会商小组审核和局案审会审核三种方式进行。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自行审核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对公民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案件;(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简单案件;第五十九条案件会商小组主要审核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对公民处1001元以上30
16、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 件;(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1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案件;(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案件会商小组审核的其他案 件;第六十条局案审会主要审核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涉及拆除不动产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四)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五)对公民处3001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01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七)其他需要局案审会审核的案件;第六十一条 执法部门自行审核的案件,由具体办案人员提 出行政处罚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
17、十二条案件会商小组审核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一)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将案卷全部材料于3日内报 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二)法规科于3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办 案人员提交案件会商小组进行讨论。案件会商小组人员由相关执 法部门分管领导、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法规科工作人员组成。(三)案件会商会议中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进行案件汇报, 法规科发表法制审核意见,经讨论一致通过,形成讨论会议记录, 同时报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三条局案审会审核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将相关案卷全部资料于3日 内报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二)法规科在收
18、到案卷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 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三)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法制 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承办 部门。(四)承办部门拟写行政处罚请示报告进行上报,由局办公 室组织召开案件评审会。参加局案审会的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 成员、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法规科工作人员。 必要时可组织局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参与集体讨论。(五)案审会中先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法规 科工作人员发表法制审核意见,最后进行集体讨论。(六)局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及出具相应的案
19、件评 审会会议纪要。第六十四条 案件经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 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节告知复核程序第六十五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 享有听证的权利。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提 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0、执法部门应 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口头提 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部门可以在规定期 限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 人又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部门可以准许。第六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处罚 告知书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 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
21、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执法部门可以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按照已经告知 的内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不成立,不予 采纳的;(三)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由,经审查不成立,不予 采纳的。第六十九条 经过听证或者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后,执法部门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进行改 变的,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重复在听证过程中已经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的,可以不再进行复
22、核。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十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涉及拆除不动产的;(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 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由法规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据、 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七十三条听证结束后,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 出处理决定。第四节决定的制作第七十四条 依法给
23、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 印章。第七十五条 一个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 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罚决定,分别送达每一 个当事人。执法部门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十六条 办案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于作出
24、决定之 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连同填写的台账表格上报 法规科,法规科按照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公示。第八章期限和送达第七十七条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时、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 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名或者 盖章。案件承办人员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 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九条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
25、证,由当事人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 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 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 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 件人员签收。法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人员拒绝接收的,
26、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代理 人签收法律文书,应当出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八十二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 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按本章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六条 执法部
27、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 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八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28、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具体参 照本规定第八章内容执行。第八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 施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部门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法律、法规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九十条.执法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
29、法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当场收 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当事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 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回避2第三章案件转办 指导与监督3第四章立案与销案 4第五章调查取证5第一节一般规定5第二节 询问7第三节 勘验10第四节证据11第六章 简易程序14第七章一般程序15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 告知复核程序19第三节听证程序20第四节决定的制作21第八章 期限和送达 22(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对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要
30、求当事人 提供书面意见并签名确认。第九十一条 执法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执法部 门,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行。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延期缴纳或者最 后一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部门可以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已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
31、强制执行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办案人员将卷宗资料复印一份连同原件交法规 科,由法规科负责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第九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印 章,并注明日期。第十章案件结案第
32、九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一)作出行政处罚等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已经执 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三)撤销案件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五)其他需要结案的情形。符合前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执行材料、执行文书或者送达相关决定文书之日起5日内,经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办理结案手续。第九十七条 执法部门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后,由 办案人员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填写的结 案审批表,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同时将卷宗材料装订成 册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室进行归档。第九十八条
33、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 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百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 理。第九章行政处罚的执行24第一节一般规定24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25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第十章案件结案27第十一章附则 28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
34、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 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 守本规定。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 政强制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第四条 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 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执法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根 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35、 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 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回避第九条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决 定;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
36、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 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相对人,并 说明驳回的理由。第十三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所在 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第三章案件转办、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全局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法规科进行 统一登记、转交、指导和监督,局属各科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 责配合做好案件转交工作。第十五条案件的转交办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针对由住建、生态、水务、市场监管、发改、人防等 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由局办公室收到后转交局法规科,局 法规科根据案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转交至专业执法办案小组, 由专业执法办案小
37、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二)针对举报、投诉、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由各相关执 法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需要立案进行查处的,要附现场 照片(视频)、整改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明材 料,交由法规科进行登记后转交至专业执法办案小组,由专业执 法办案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三)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进行执法检 查发现的违法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由法规科登记后转交至专 业执法办案小组,由专业执法办案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程序进行指导,对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的要给出详细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下达处罚决定后,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
38、印件连同填写的台账表格上报法规科,法规科按照要求进行行 政处罚公示。第十八条局法规科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定期追 踪案件办理情况。第四章立案与销案第十九条 局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 并建立登记册进行统一登记。第二十条 需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进行立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 关材料(投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 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等),经领导批准,由专业 执法办案小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
39、现已经立案的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其 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必须查明违 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负 责人批准予以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人员:(一)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四)作为唯一当事人自然死亡的;(五)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可以追查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部门撤销案件后,新的证据 出现,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重新立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 全面、及时、合法的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原则上调查取证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 间在内),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