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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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2022年12月6日(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2、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H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3、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 擅自砍伐、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 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树木需要移植但不具备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
4、、交通、管线等安全的,应当及时移植 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 应当限期归还。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意见,并补足相同类型、面积的城市绿地和其他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支付相 关费用。10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 期手续。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用城市绿地四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占用期 满,占用人应当按照规
5、定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的行为:(-)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亥IJ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 方式损坏植物;(-)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三)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 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五)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六)损毁树木支架、栏杆、标识标牌、城市绿地内的座椅、垃圾箱、 照明设施等绿化设施和公共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城市中新建各类管线、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 法避让的,在设计
6、中及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 导下制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的,应 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提高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11城市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合理规划、建设绿化 废弃物处置点。城市绿化建设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在作业时应当保持环境清洁, 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作业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 和监控,建立城
7、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外来入侵物种、植物病虫害预 测预报机制,制定城市绿化防灾应急预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 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 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 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
8、砍伐、移植城市 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 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 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 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或者
9、未保留 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 市绿化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 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 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景观
10、、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 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 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13 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占地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六十五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 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11、。(五)区域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 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 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和生产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 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 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14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 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
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建设 宜居苏州、美丽苏州,推进碳中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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