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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制度为提高执业药师的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办 发(2016) 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执业药师的基本职责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开架销售处 方药,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 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三)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
2、家 规定限量销售,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超 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四)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 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 导消费者。(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 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二、建立健全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一)完善执业药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执业药 师身份号码为基础,推进执业药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 设。(-)加快执业药师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托国家执业药 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将归集的执业药 师基础信息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建立健全
3、重点执业药师信用记录。以已注册的执 业药师为主要对象,按照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 格式,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 归集相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推送至 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三、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机制(-)推动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国家 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及我局政 务信息交换平台,在联合惩戒等应用中实现执业药师公共信 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以及应用情况实时监控、统 计、汇总,逐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 制。(-)制定相关信用标准。明确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
4、信息归集种类、报送频次,守信和失信行为类别、程度,以 及政府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具体应用环节、查询方 式、应用频率和应用等内容。(三)建立授权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审智能 化系统,按有关规定建立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 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 信息查询服务。四、完善执业药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为守信执业药师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 良好的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 支持,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 优良信用记录的执业药师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
5、”和“容 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对失信执业药师实施惩戒。把失信执业药师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 执业药师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国家执 业药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及我局政务 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执业药师失信信息,充分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五、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要根据本制度,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 实责任主体,积极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制度建设。各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要加快推进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本 地区、本部门对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报送和应 用,提升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水平。(三)加强考核督查。将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情 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适时组织开展执业药 师诚信体系建设督查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的 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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