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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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统计局二、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受理条件(一)准予奖励的条件: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二)不予检查的情形:1 ,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
2、办理的情形;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3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4 .出现的腐败行为;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办理材料被奖励单位或个人把下列资料(文件、物品)送交统计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 版特定要求1申报材料原件1纸质需加盖公章,一式二 份,一份存档。2个人、单位其他材料原件1子 电版无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纸质验原件收复印件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x24小时内。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博湖县博湖镇和平路155号种畜场大楼四楼412室 联系电话: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10: 30-13: 30 下午:16: 30-18: 30十、常见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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