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乡街道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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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侯马市乡(街道)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版)序号职权 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1行政 许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 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 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 其约定。2行政 许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
2、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 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 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行政 许可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 权的审查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 营权的资格审杳、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3、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规定。【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 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 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
4、备注乡街道31行政 确认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 初次兵役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 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32行政 确认对群众自配民间单、秘、 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 证明【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第二款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 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 极量。J33行政
5、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 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处理。34行政 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 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 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35其他 行政 权力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
6、险补贴对象名单 及金额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 10号)七、组织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 名单及金额。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36其他 行政 权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换发、补发的初 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 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 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 地承包合同等材
7、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 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 (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 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一
8、)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 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 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9、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 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 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V37其他 行政 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 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 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 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山责任方负责赔偿。V
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38其他 行政 权力对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的审核转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9其他 行政 权力对农村房屋建筑确须改 变用途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 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
11、知(晋政办发(2020) 1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 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二) 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第二十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 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 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40其他 行政 权力对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范 围调整制定的集体资产 处置方案的审核【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
12、年修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 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 事处。41其他 行政 权力对村集体研究提出的收 益类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使用方案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 (2019) 80 号)二、工作内容 (四)资产收益分配 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 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13、,经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42其他 行政 权力对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 企业的审核【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9号,2011 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V43其他 行政 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 民住房恢复重建补
14、助时 象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 门审批。VV44其他 行政 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 请的审核【部门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15、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 258 号)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 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杳、邻里访向以及信函索证等 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VV45其他 行政 权力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者情况的审核转报【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 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
16、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 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 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V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46其他 行政 权力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 审核转报(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 人员除外)【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1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VV47其他 行政 权力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 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V48其他 行政 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审核转报【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 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49其他 行政 权力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
18、内 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 等建设活动的审核转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2年3月施行)第二十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 划主管部门同意。50其他 行政 权力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参保人员的参保资 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 资格及关系转移的初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 84号)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整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 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
19、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 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VV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51其他 行政 权力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
20、产状况进 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 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V52其他 行政 权力对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 转报【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 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
21、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 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43号)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 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 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
22、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 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 续。VV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乡街道53其他 行政 权力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 活费申请的审核转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 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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