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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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 件序号标题发文 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 辽河油田 职工个人 所得税扣 缴义务的 通知2003 .10.17辽地税 函(2003 )299 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 河石油勘探局本部及所属 各二级单位职工的个人所 得税均由辽河油田分公司 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在拨付 工资时负责统一代扣代缴。 同时,做为个人所得税法定 扣缴义务人,辽河油田分公 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应向 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 河石油勘探局本部及所属 各二级单位职
2、工的个人所 得税均由辽河油田分公司 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在拨付 工资时负责统一代扣代缴。 同时,做为个人所得税法定 扣缴义务人,辽河油田分公 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应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2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 房产税部 分行政审 批项目取 消后加强 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 知2004 .10.21辽地税 函(2004 )300 号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 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 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 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 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 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 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 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 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
3、间 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恢复纳 税。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 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 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 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 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 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 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 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 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 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 管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 强对纳税人大修理房屋的 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 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 解房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 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纳税人大修理
4、房屋的管理, 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 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房 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加 强后续管理工作。3辽宁省国 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 辽宁省 国家税务2006 .03.16辽国税 发(2006 )40号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 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推 广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各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 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推 广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各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中注:本表一式四份,报省国 税局、省公司主管国税局、 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各一 份,省公司留存一份。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中注:本表一式
5、四份,报国家 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省 公司主管税务局、各市、县 公司或加油站各一份,省公 司留存一份。11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 政厅关于 进一步明 确公务用 车制度改 革后个人 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2009 .10.14辽地税 发(2009 )76号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 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 案,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 实后报省局备案。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 案,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 实后报省局备案。12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 辽宁省 残疾、孤 老人员、 烈属所得 减免个人 所得税管 理办法 的公告20
6、10 .07.21辽宁省 地方税 务局公 告 2010 年第1 号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审批。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审批。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 照管理范围分别建立个人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帐,详 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 期限、金额。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 照管理范围分别建立个人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帐,详 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 期限、金额。第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 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解 释。13辽宁省地 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 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 关业务问 题的通知2011 .09.2
7、6辽地税 函(2011)225 号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 186号)的有关 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 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 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 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 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 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 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 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 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 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 186号)的有关 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 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
8、合 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 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 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 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 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 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 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 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 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 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 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 生的时间。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 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 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 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 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 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十
9、年,改造的废 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五年。其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 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 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 人应当于动工前,将改造前 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 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 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 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 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 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 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 同等资料报送至地方税务 机关备案。各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加强 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 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减免税 管理,必须及时取得上述备 案资料并认真核实。对已经 批复减免的,要加强日常管 理,掌握开山填海和改造废 弃
10、土地的时间和进度,并做 好记录,准确确定减免时 间。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 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 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 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 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 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 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五年。其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 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 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 人应当于动工前,将改造前 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 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 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 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 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 等,营业执照副
11、本和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 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 同等资料报送至税务机关 备案。各主管税务局要加强对开 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的废弃土地的减免税管理, 必须及时取得上述备案资 料并认真核实。对已经批复 减免的,要加强日常管理, 掌握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 土地的时间和进度,并做好 记录,准确确定减免时间。14辽宁省国 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2012 .07.辽宁省 国家税 务局辽一、自2012年7月1日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 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一、自2012年7月1日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 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政厅关于 部分行业 试行农产 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 核定
12、扣除 有关问题 的公告26宁省财 政厅公 告2012 年第3 号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 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 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省国 家税务局、省财政厅下发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采 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 一农产品单耗数量和国家 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省 财政厅下发的农产品单耗 数量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 税额。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试 点纳税人,无法采用投入产 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 税额的,需单独提出
13、申请, 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送 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按照 成本法核定扣除。(一)试点纳税人生产的货 物没有适用的农产品单耗 数量。(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 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单 耗数量与已公布的农产品 单耗数量相比畸高或者畸 低。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试 点纳税人,无法采用投入产 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 税额的,需单独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 局确认后,按照成本法核定 扣除。(一)试点纳税人生产的货 物没有适用的农产品单耗 数量。(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 因,造成本企业的农产品单 耗数量与已公布的农产品 单耗数量相比畸高或者畸 低。四、试点纳税人销售本公告
14、 公布单耗货物的深加工货 物,需折算为本公告公布单 耗的货物后,再核定扣除农 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四、试点纳税人销售本公告 公布单耗货物的深加工货 物,需折算为本公告公布单 耗的货物后,再核定扣除农 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六、对既有外购半成品(如 毛油、基酒等),同时,又 以购进农产品生产同种半 成品的纳税人,产成品实现 销售时,需折算出相应的半 成品销售数量,减除外购半 成品数量后,再核定扣除农 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六、对既有外购半成品(如 毛油、基酒
15、等),同时,又 以购进农产品生产同种半 成品的纳税人,产成品实现 销售时,需折算出相应的半 成品销售数量,减除外购半 成品数量后,再核定扣除农 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36 个月内不得改变。八、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 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 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 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八、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 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 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15辽宁省国 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 辽宁省 二手车交 易税收专 业化管理 办法的 公告2013 .02.16辽宁省 国家税 务局公 告 2013 年第2 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 交易市场的
16、税收秩序,加强 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经营单 位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源专业 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国家 税务局决定对二手车市场 等经营单位实施税收专业 化管理,现将辽宁省二手 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 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4 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 交易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 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经营单 位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源专业 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 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二 手车市场等经营单位实施 税收专业化管理,现将辽 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 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据集中
17、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做 好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 管理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管理工作。市辖区内的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 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以下简称二手车经营单 位)统一由车辆购置税征收 管理分局集中管理(以下简 称主管国税机关)。县(市) 辖区内的二手车经营单位 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集中 管理(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 关)。第四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据集中 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做 好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 管理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管理工作。市辖区内的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 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以下简称二手车经营单 位)统一由车辆购置税征收 管理分局集中管理(以
18、下简 称主管税务机关)。县(市) 辖区内的二手车经营单位 由所在地税务局集中管理(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 关)。第五条二手车经营单位在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后续采集资料);(四)经营场地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六)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备第五条二手车经营单位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后续采集资料);(四)经营场地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六)相关主管部门同
19、意备案的资质证明;(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资料。(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 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 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 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8号),第五条第(六) 项“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备案 的资质证明”的规定废止。)案的资质证明;(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资料。(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 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 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 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8号),第五条第(六) 项“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备案 的资质证明”的规定废止。)第六条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
20、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 法按月批量供应并验旧购 新。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购 票二手车经营单位按规定 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 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完 备相关手续。第六条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 法按月批量供应并验旧购 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购 票二手车经营单位按规定 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 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完 备相关手续。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含代 开,下同)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时,实行索证索票 制度,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 备查:(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 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 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 件。(二)
2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 件。(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 件。(四)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 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五)卖方税务登记副本复 印件。(六)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协议)或具有合法资质的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含代 开,下同)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时,实行索证索票 制度,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 备查:(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 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 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 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 件。(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 件。(四)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 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五)卖方税务
22、登记副本复 印件。(六)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协议)或具有合法资质的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七)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 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 委托书。(A)车辆购置税完税(免 税)证明复印件。(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申报表及附表。(十)增值税完税(免税) 证明。(H一)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本 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 资产处理证明。(十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资料。的评估报告。(七)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 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 委托书。(A)车辆购置税完税(免 税)证明复印件。(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申报表及附表。(十)增值税完税(免税) 证明。(十一)
23、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本 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 资产处理证明。(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 依据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 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 (2010) 83号)的规定,与 物价部门配合,制定二手车 交易增值税计税价格认定 机制。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 依据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 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 (2010) 83号)的规定,与 物价部门配合,制定二手车 交易增值税计税价格认定 机制。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 加强二手车交易价格真实 性的核查,对申报销售额明 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 纳税人申报的相关资料和 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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