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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天津 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 2号)相关 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河东区核与辐射事 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日至H日。联系地址:号;邮编:300170;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总则1.1 编制目的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 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 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
2、人民 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急指挥部批准解除。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区 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 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 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 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4.1.2 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 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区辐射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 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 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
3、、区政府书面报告;区人民 政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 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 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 立即报告。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 周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 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2 先期处置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 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4.2.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 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
4、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 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 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4.2.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各街道要组织、指挥、协调、 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 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报送现场动态 信息。4.3 分级响应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等级,重大核与辐射 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 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时,区 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
5、置情况报告 市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协助其开展应对工作。4.3.2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 置、调查、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4.3.3 响应等级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 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 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 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 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4.5 人员防护4.5.1 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 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
6、减少 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 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 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 度降到最低。4.6 应急终止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 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 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4.6.2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 关部门决定并宣布。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 故影响,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5.2 调查评估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 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 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 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 响应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 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 民政府。5.3 信息发布5.3.1 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5.3.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 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 按照程
8、序向社会发布。6应急保障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6.1 通信保障区产促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6.2 监测与救援保障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公安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 量,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帮助下,开展本辖区内核与 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6.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 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6.3 交通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交警河东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 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
9、绿色通道”。6.4 医疗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健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 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 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6.5 治安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河东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 场治安警戒;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6.6 物资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河东区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 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 群众基本生活需要。6.7 经费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所需经费,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 关成员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 人民
10、政府年度财政预算。7.1 预案管理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 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 议。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 定本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7.2 宣传教育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要积极组织、 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 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 事故的安
11、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 与辐射事故的发生。7.3 应急培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 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 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 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7.4 应急演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 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 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5 监督检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 处置工作。7.6 预案实
12、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 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7.7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 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7.8 事故级别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3、四个等级。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 执行。7.8.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团类、团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 (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7.8.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回类、回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 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 核与辐射事故。7.8.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团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 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
14、辐射事故。7.8.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团类、团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 般核与辐射事故。7.9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7.10 系2.1 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 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产促局、公安河东分 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
15、队、区财政局、区城管委、 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 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 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2.2 工作机构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 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2.2 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 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 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3 专家机构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依托市核与辐射事故专
16、家组,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调部署,参 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 支持。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 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协 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事故工作;协助开展较大(三 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辐 射与辐射事故(四级)应对工作,发布IV级事故应急响应命 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 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 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
17、问题。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 作指示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 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 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 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 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 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3)区生态环境局: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 做好应急处理相关准备;负责核与辐射
18、事故的前期调查核实 及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核与辐射 事故(三级)的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 应对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 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承担区核与辐射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事项。(4)区城管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 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5)区住建委:负责协调市水务局,保障城市供水、 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对可能受到核 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 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 染所
19、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 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 延。(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转移安置情况汇总、上报,并保障其 基本生活;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 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 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 技术支持。(8)区民政局:在核与辐射事故期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及政策开展救助工作。(9)区人防办:根据市人防办发布的警报信号,组织 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维护、
20、开启和 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10)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 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工作。(11)区产促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 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12)区财政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所需各项经费,由 区财政局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应急管 理、抢险救灾等资金,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 出,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牵头部门提交资金申请,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 工作;需要时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
21、申请救灾补助资金。(13)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 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制定并实施污染地区食品限制计划,对食品流通和使用环节 实施监管,负责对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污染食 品的处理,实施发布食品监管信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 定。(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区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 作。(1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 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 责维护核与辐射
22、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 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17)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实施道 路管制方案。(18)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 故现场处置救援工作。2.6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协助开展应急事 故的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3预警与预防3.1 监测预报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 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 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3.1.2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 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
23、以及衍生、次生 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 关信息。3.1.3 加强与周边辖区的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 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2 预警级别与发布3.2.1 预警级别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 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一级)、 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2.2 预警信息发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核与辐 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和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 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 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 门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 指挥部。3.2.3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 级别作出调整。其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一般预警级别 的(四级)调整和解除,三级以上预警级别由市核与辐射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