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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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精神,结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 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和健康成长成才。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 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有效科学合理地 评价学生的
2、实际素质状况。第四条 凡在本校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 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 位进行测评。体育竞 赛(5分)体育竞赛(各类行业协会牵头举 办的竞赛获奖加分下调 一档;每项只记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国际性奖5团体等分国家级1-8名3团体等分国家级9-16名2团体等分省(部)级1-8 名2团体等分省(部)级9T6 名1团体等分市级1-3名1.5团体等分市级4-8名1团体等分校级1-3名1团体等分校级4-8名0.5团体等分(5分)文艺活动(各类行业协会牵头举 办的竞赛获奖加分下调 一档;每项只记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国际性奖5团体等分国家级一等奖3团体等分国
3、家级二等奖2.5团体等分国家级三等奖2团体等分省(部)级一等 奖2团体等分省(部)级二等 奖1.5团体等分省(部)级三等 奖1团体等分市级一等奖1.5团体等分市级二等奖1.2团体等分市级三等奖1团体等分校级一等 奖1团体等分校级二等0.5团体等分奖校级三等 奖0.3团体等分美丽寝室示范美丽 寝室0. 5/ 人上限为1分美丽寝室0. 2/ 人实职能 会与技分 5 社践业1社会实践(团、团省委、校团委组 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含志 愿服务、新青年下乡等)团优秀社会实 践团队、先进个 人2团体等分团省委优秀社 会实践团队、先 进个人1.5团体等分校级优秀社会 实践团队、优秀 调查报告、先进 个人0.5团
4、体等分综合荣誉(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 员等,不含奖学金荣誉)国家级3省(部)级2市级1.5校级1单项荣誉(如军训优秀学员、自强 之星、优秀社团干部等, 不含奖学金荣誉)国家级2省(部)级1.5校级0. 5学院级0. 3外语 技能外语四级考试625分及以上1外语六级考试425分及 以上2专业四级考试80分及以1上专业八级考试60分及以 上2日语 技能日语等级考试一 级2日语等级考试二 级1计算 机技 能全国计算机等级 考试二级通过或合 格1非计算机专 业;二级以上 递增一级加1 分软件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省级以上通过 或合格2软件设计师、网 络工程师、数据 库系统工程师省
5、级以上通过 或合格2系统分析师省级以上通过 或合格3技能 证书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管理部门组 织的技能考核等级证书1-2/ 每证具体加分由各 学院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社会 工作 实践在学生组织担任 主要负责人满一 学年,考核优秀者校级1校团委认定学院0.5学院团总支认 定班级0. 3辅导员认定创业 实践自主参加创业团队的创业实践并 取得一定成果2由招生就业处 认定第三章测评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学院实际 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学院的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 备案后在本学院实施。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对学院学
6、 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学院测评小组审核、学校核定备案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学院测评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和辅导员。班级评议小组由 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小 组成员一般为5-7人。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学院内 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 核查并作出裁决。第十六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二)评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 个人荣
7、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 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四)学生有关资助项目申请的考查依据之一。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评时间为每年九月,计分依据为上学年所取得的成绩或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从2022 级学生起列入学生档案必备材料。原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 定执行。第二章测评内容与分值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
8、括德育素质、智育 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5个方面。综合素质 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评分比例与计算方法为:总成绩(100 分)二德育素质(15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5分) +美育素质(5分)+劳动素质(5分)。各分项实行在基准分 基础上减分赋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单项总分,每项未列入 减分项的,但普遍认知应列入的可由各学院测评小组研究决定 列入减分项。同时,设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类加分项,纳入智育素质统 计,加分上限为15分;设体育竞赛类加分项,纳入体育素质 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设校园文化艺术类加分项,纳入美育 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设社会实践与职业技能类加分项,
9、 纳入劳动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总加分上限为30分。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四个方面,其中思想政 治表现5分、个人品德修养4分、学习态度3分、组织纪律3 分,共计15分。四项成绩之和为德育素质测评结果,如有一 项为0分,则不能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1 .思想政治表现(记5分):拥护党领导,牢固树立“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 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 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减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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