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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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 研制、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促进产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 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及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中医药局批复的XX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 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XX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配送、 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 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
2、者冲服使用。第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中药配 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 鼓励利用XX省优质中药材资源研制、生产中药 配方颗粒。第五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负责全省中药配方颗粒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州 和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持续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性再 评价,不断完善安全性信息,撰写安全性更新报告,并向省 药监局报告。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省药 监局申请增加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颗粒剂生产范围。第三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有妥善处理生 产废渣的管理措施,废渣须经过毁
3、型、销毁等处理措施,严 防经水提取后的中药饮片再次流入市场。第五章配送和使用管理第三十六条 省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拟进入 XX省医疗机构使用的,应通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向省药 监局申请办理销售备案。对准予销售备案的,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向社会公 开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及管理部门查询利用。销售备案号格式为:跨省备字62+2位年号+6位顺序号+3 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购由获得许可的药品生产 企业生产并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 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与中药配方颗
4、粒生产企业应当签 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按照统一标准对所购中药配方颗粒进 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销毁。生产企业应向医 疗机构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自检报告。医疗机构对购 入的中药配方颗粒有疑义的,应当委托当地药品检验机构进 行鉴定,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及时封存并报 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 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 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第四十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的运输条件及执 行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能力进行实地审计,与配送 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储存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约定双方责 任和义务,明确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要求,并报省药监局 备案。第四十一 条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 机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应坚持中药饮片的主 体地位,确保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合理规范使用。中 药配方颗粒调剂设备应当符合中医临床用药习惯,有效防止 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使用的调剂软件应对调剂过程实现 可追溯。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 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 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 务人员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处方点评 和医师约谈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避免对中药配方颗粒 的不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其所使用中药配方颗 粒的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对相关变更可能对医生处方产生 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在中药配方颗粒的不良 反应监测及安全性风险控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药配 方颗粒的临床用药安全。第四十三条 在XX省内中药饮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 省医保局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 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 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第六章名称和标签第四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应按
7、“中药饮片名称+ 配方颗粒”的方式命名,中药饮片名称按照中国药典命 名。对于不同基原品种或临床习用需区分特定产地的品种, 在配方颗粒名称中加括号标注其植物的中文名。第四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标签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直接接 触中药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标注备案号、名称、中药 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调配专用袋标签应遵循医院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省药监局承担省内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 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照备案的详
8、细生产工艺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对中药材来源及跨省(区、市)的异地车间或 共用车间等开展延伸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开展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检验结果。每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加 强对跨区域设置的厂外车间开展检查协作,加大飞行检查的 频次和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处罚结果。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购进、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XX省中医药局制定中药配方 颗粒临床使用相关政策,负责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监督管 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条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中药
9、配方颗粒研制、生产、备案等工作中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配 方颗粒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有关规范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药配方颗粒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和 XX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
10、“省中医药局“)负责医疗机 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XX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中药配 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的制定与保障。第二章 研制和标准第六条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制工作,应坚持以临床中医 需求为导向,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 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配 方颗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进步。第七条 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制活动应当遵守XX省中 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保证中药配方 颗粒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第八条 省药监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定、发布,并 在标准发布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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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 配方 颗粒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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