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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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 法结合”。所谓婚姻的缔结,即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也称结婚。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前者是当事人自身必 须具备的条件,后者是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或必须具备的方式。两者必须同时具 备,结婚才具有法律效力。(一)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当事人 结婚时必须排除的结婚障碍。”其中有因欠缺而应为无效
2、者,可称为无效要件。 有因其欠缺而得撤销者,可称为撤销要件。”1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是一男一女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双 方当事人应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缔结婚姻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里,双方自愿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二是 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愿意;三是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 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
3、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 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 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婚姻家庭作为 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 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可理解为对日常 家事代理权的明确肯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为夫妻双方日常共同生活事项而设置的,其行使以家 庭生
4、活必要的日常事务为限。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 妻双方共同决定。(4)扶养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相对的一方负有扶养 的义务。夫妻之间扶养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夫妻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是婚姻的内在 属性对夫妻的必然要求,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婚姻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 本保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 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和适用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夫妻间扶 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夫妻间 的扶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其产生是基于双方存在
5、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 抵消,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即使在离婚诉讼阶段或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 间,双方的扶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相互的,夫妻双方既是权 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 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5)继承权。夫妻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现代继承法和 亲属法的通例。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 产的权利。理解和适用夫妻间的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 是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等享有互 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
6、承配偶的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除 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配偶对继承 权的享有和行使。现实生活中,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不得歧视、侵犯妇女的继承权。2 .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
7、制。法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对财产没有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直 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 不同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指由 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约定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 等。在各国和地区立法中,上述夫妻财产制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 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所谓共同财产制,依共有的范围不同, 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
8、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 的财产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的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 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 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所谓分 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 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但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所谓剩余共同财产制(净益共同制),“指 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留其所有 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
9、终止时,夫妻双方婚后 所取得的增值财产的差额(即所谓盈余或净益),归夫妻双方分享”。(3)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组成。 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 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在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 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夫 妻在结婚前后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很少,因而我国的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属夫 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
10、有。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依据法律规定或 双方约定,各自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应注意,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 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
11、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哪些财产属 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包括: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7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 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管
12、共同财产是一 方所得还是双方所得,不管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时,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非因日常生 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 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如下债务, 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 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13、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依法采取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的清偿等 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客体, 既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仅限于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均 承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 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
14、共同所有,或者 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对内、对 外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将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 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是否 知道,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二)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法律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的 发生、变更、终止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依据父母子女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父母
15、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指具有血缘联系的 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死亡 或者父母依法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而终止。(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非自然形成,而 是由法律设定,是指本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但法律视同相互之间具有父 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类:一是因收养而形成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二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16、2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 的照料。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主要义务,目的是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健康 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劳动能力 如何,无论是否愿意,均须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 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到18周岁为止,对18周 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但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 者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仍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17、,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教育子女是父母的重要职责,具体包括两方面 内容:一是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使其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务教育;二是父母应当以正确的思想、品行及合法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使其 身心才智全面健康发展。(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防止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利益, 法律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 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18、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除 来自外界非法侵害的责任。教育,即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用适当的方 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引导和必要的约束管教。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 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赡养扶助 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赡养,是指子女对 父母的供养,即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 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止匕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69条特别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 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
19、系变化而终止。依 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 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 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 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 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 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 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 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20、、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 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 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赡养义务人。成年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 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1、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 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 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指出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 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 .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之外最近的直系血 亲。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22、女、外孙子女,对 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 .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 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离婚是当事人解除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履行法定程序,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一)登记离婚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与离婚有关的子 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
23、 度。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 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1 .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 自愿、真实、一致的。(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离婚不仅是解除 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关系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同时还会涉及子女的抚养 教育问题。因此,登记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子 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2 .登记离婚的程序(1)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男女双方自愿离 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24、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时,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审查。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民法典婚姻登 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离婚协议书等进 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查清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1077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 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 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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