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使用办法范文2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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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使用办法范文范文第1篇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 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
2、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 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3、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一,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 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 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 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4、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 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 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 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 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5、,德、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 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 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第三十二条学生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 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 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 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6、则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20x x 149号)同时废止。学籍管理使用办法范文范文第2篇成人技能职业教育是我国技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中心的基 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班级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 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注册和学籍第一条 班级按照国家成人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 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班级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方能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
7、明,事 先向各专业班级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各班级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 由成教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第三条 凡在籍就学学生,每年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缴费,每学期必须 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向 专业班级书面请假。不缴费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条 成教学员的班级以入学的年份称。如20xx年入学的简称“06”班 级。二、考勤与请假第五条成人技能职业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面授课、上机 课、实验课,考试等都实行考勤。教学考勤的结果与学员的成绩
8、、奖惩挂钩。第六条 学员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病事假者,需凭乡、 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单位证明。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 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第七条 面授学习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 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送班级办公室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班级办公室同意并 签署意见,送班级分管领导审批。第八条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第九条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1)期 缺课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读一年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 (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2) 一期年旷课累计5天以下者
9、,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 学员工作单位。3)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 效。在补足课时后,经本人申请,由班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班级主管领导 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4)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计;旷课1节按缺课6节计。三、成绩考核第十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 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不及)。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 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测试等方面情况,其比例根据课程 不同分别占总评成绩的30%,详见成教学员平时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一条每门课程一般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
10、试。开课两学期以上的课 程中途是否安排考试(或测验),由主讲教师决定。每门课程只计一次总评成绩。第十二条学员一律凭学员证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 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学籍管理使用办法范文范文第3篇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 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
11、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 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 指定医院诊
12、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 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 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第六条 根据
13、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 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 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 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第八条课程考核(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 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14、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 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 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1绩=期终考试成绩x 70%+平时成绩X 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 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 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 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 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六)学生严重违
15、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 册上登记为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 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七)详细规定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 点的计算。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十所学课程学分之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考核成绩60分,绩点=0;60W考核成绩70分,绩点二1;70W考核成绩80分,绩点:2;80W考核成绩90分,绩点=3;90W
16、考核成绩W100分,绩点:4。第十条考勤(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 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缺席 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 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 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 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
17、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第四章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第十一条课程选修(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 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 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 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四)
18、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3. 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 院(系)审核一2一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第十二条辅修专业(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 2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 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十三条课程免修、免听(一)已修课程学期平
19、均学分绩点23. 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 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 (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 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 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 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 课;入学教育、军训I、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
20、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四条课程重修与补考(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 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 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 常补考。(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一门课程重 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 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 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第十五条 课程缓考(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办理程序为:本 人填写学
21、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 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 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 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
22、学习年限为四 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 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 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第八条课程考核(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 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三)课程考
23、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 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 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 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 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但 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
24、层 次转为高学3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 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 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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