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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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弓I(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 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 管理,经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一部分:指引的出台背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 供公益援助,是
2、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2020年,国家知识 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 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 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 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 1万 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 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 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3、7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机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发出 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 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维权援助申请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三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或分支机构作出受理维权援助申请的 决定后,可视情况进行需求了解、团队组建、信息收集等准备工作,根据 具体案情进行分流处理: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
4、 取证方法等咨询需求,组织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需求,按照相关流程组织提供侵权判定参考意 见;对于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法院委派调解的,在 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协调调解资源,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可 参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对于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对于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信息服务、文化宣传、公益培训、驻场等维 权援助服务需求,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流程,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提供相 应维权援助服务。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及时处理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 上服务平台”提交的在线维权援助申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 省(
5、自治区、直辖市)内维权援助申请案件的督办。第三十一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应终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的;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存在伪造申请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等情形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决定终止维权援助服务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终止通知书,说明 终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终止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 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实行 “一案一档”并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妥善保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档案, 并及时录入到“
6、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第三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数据,于每年底报 送维权援助年度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各维权援助机构应通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 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在信息报送、统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 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合作单位管理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和维权援助工作的意愿;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研究、培训能力;具备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知识产权
7、维权援 助合作单位,相关主体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合作单位审核。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审核确认的合作单位,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 构列入合作单位名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审核确认的合作单位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并进行备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合作单位名单的日常管理、数据更新及复 核认定。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参加知识产权
8、维权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第八章专家选聘管理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意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交 办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应至少具备下列专业资格之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资产评估师或专利代理师执业3年以上,同 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以放宽至执业2年以上;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或科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或司法审判的管理型
9、人才。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专家,经遴选确定的专家,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进行公示,录入专 家库,并发放聘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名单应报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参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建立入库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入 库专家的工作量、委托方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是否展期的重要依据。
10、建立入库专家退出机制,对确需退出的专家,不再列入专家库名单。建立专家库全周期维护机制,对专家遴选、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 过程记录,并达到可查询、可追溯的效果。第九章志愿者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统计志愿者需求, 制定计划,招募志愿者。招募程序如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发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志愿服务意向者本人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 相关信息;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 试等筛选环节;审核合格后招募为志愿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招募时,要进行风险告知,并签订 知识产权志愿服务协议。第四
11、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参加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相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信息变动时及时联系修改;履行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完成志愿服务;自觉维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
12、索取报酬;不得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 行为;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要求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工作;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项 目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队伍品牌化建设,建立志愿者名录 制度。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指导知识产权
13、维权援助志愿者参加 管理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时,必要时可统一穿着印制有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标志的工作服装。第四十八条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表彰激励 机制,定期开展优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评选表彰,评选表彰的项目 及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章激励保障第四十九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鼓励和支
14、持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 训和考试,提供与各类专业机构之间开展业务交流的机会。第五十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 必要的经费保障。争取把维权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财政资金,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探索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引导社会捐赠资金依法依规用 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第五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 应的政策,表彰、奖励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第五十二条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宣传。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5、探索利用新媒体、新渠道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普及。第十一章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是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机构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完成的维权援助项目对象进行访问,检验服务效果 的一项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对象是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申请维 权援助以及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工作,应遵循有效、准确 回访原则;依制度办事、推动问题解决原则;及时反馈回访信息原则;群 众满意原则。第五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形式如下:电话回访;召开 座谈会;个别接触;发放回访问卷;其他方式。第五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回访的工作要求:回
16、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 办事,跟踪服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申请人的知识产 权保护需求;建立专门的回访档案,做好回访工作记录,提出推进问题解决的建议。第五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的内容:调查维权援助工作效率;了解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了解维权援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了解维权援助工作质量是否合格。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结果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业绩突出、服务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将回访结果进行工作动态报送,纳入年度工作总结。第五十九条 每年度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回访。对于需求强烈的申请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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