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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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实施包 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 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 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XX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 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已被公示受到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被纳入药品黑名单管理的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 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第三条【概念限定】本细则所称严重违法
2、失信企业,是指在 XX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XX省药 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相关条款, 被公示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 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 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前移出政务网站药品安全“黑名 单”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不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决定不准予修复。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区)药监分局年 月 日用修
3、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第四条【实施原则】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申请修复、包容审 慎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谁纳入,谁修复”的原则,负责对其登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检查核实、修复工作。第六条【适用条件】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药品300万(含) 以内,医疗器械、化妆品100万(含)以内等较低数额罚款外,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 以申请
4、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四)未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中。第七条【申请条件】当事人被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满一年, 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第八条【修复材料及受理时限】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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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 修复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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