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平.docx
《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平.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正、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我国利益 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的认定争议不大,但何为损害我国利益,则熟悉不一。笔者认为,只有直接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才宜认定为无 效,假如将间接损害我国利益的合同亦纳人无效合同的范围,不仅不 利于爱护交易平安,而且可能损害国资背景公司的正常经营,助长随 便毁约等不诚信行为。止匕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合同无效,从整体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利益不宜扩大解释为 公共利益。立法者解释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立法理由时 称,在经济生活中,
2、消失许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 我国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可怕担当责任或者对我国财产漠 不关怀,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人无效合同之中, 则不足以爱护国有资产。因此,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一方以欺诈、胁 迫手段订立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宜对我国利益作扩大解释。2 .恶意串通,损害我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以当事人均明知其行为会损害我国、集体、第三人利益为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推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 及是否损害了我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仍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 一物二卖的状况下,其次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仍与出 子。2001年
3、11月30日,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 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批复载明:“鉴于省社会 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撤销,经争论,同意安徽省社会福 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其主要职 责是: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组织、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安 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方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安徽省福利 彩票发行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2002年3月5日至2003 年3月31日。2001年12月30日,安徽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办公室提交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以安徽省社会福利有奖 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原告的状况说明载明:安徽省
4、彩票发行 中心在2000年下半年依上述文件挂牌使用,但有关注册手续没有 办理,至诉讼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鉴此,我办虽以中心名义与德法利签订了营销合同,但在起诉时合法主体只有安徽省社会 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质证,德法利公 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并认为,上述主体的变更当事人 均予认可,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上 述事实,本案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即:在本案一审起诉之时,由于安 徽彩票中心尚未依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且安 徽募办与安徽彩票中心为一套人马、两套机构,故一审依安徽募办的 申请,以安徽募办为原告进行了审理。但严格分析
5、,在一审判决作出 前,安徽募办已更名为安徽彩票中心,安徽彩票中心也已取得了事业 法人机构代码证,具有法人资格,一审法院本应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安 徽彩票中心,但由于在一审过程中,安徽彩票中心与安徽募办并未提 交变更名称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变更诉讼主体并非自身过错。二审 过程中由于仍未提交相应更名证据,故仍以安徽募办为诉讼主体进行 审理。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由于安徽募办已被安徽彩票 中心取代,故安徽彩票中心作为申请主体中请再审,诉讼主体也依法 变更为安徽彩票中心。综上,尽管本案一、二审在主体的列明上具有 瑕瘫,但这系因当事人未准时提交证据所致,且由于安徽募办与安徽 彩票中心本为一套人员、两
6、套机构,安徽募办后又被安徽彩票中心取 代,两者为主体承继关系,当事人对上述主体的列明和变更也不存在 异议,故上述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德法利公司再审变更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支持。审判监督程 序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详细的再审恳求范围内 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恳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 围增加、变更诉讼恳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我国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 讼恳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本案系 二审终审案件,
7、因此,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其次审程序审理。 德法利公司虽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恳求,但由于其未在 一审反诉中提出,故原二审法院以其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可另行起 诉为由未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不应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本案中,对德法利公司变更诉讼恳求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只 涉及到该公司的个体利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而且,德 法利公司可以就其拟变更的诉讼恳求另行提起诉讼获得权利救济,故 德法利公司变更诉讼恳求并不符合审利监替程序的解释第三十三 条关于再审可以变更诉讼恳求的情形,对其变更诉讼诗求的恳求,最 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宣扬营销合同书、补偿合同
8、是否有效。当事人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德法利公司是否介入彩票 的发行、销售领域,合同是否因之无效问题。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问 题。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 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在本案 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为认定依据。但在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 公共利益爱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禁止 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
9、无效。福利彩票是为筹 集社会福利事业进展资金而发行的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发行福利彩 票的宗旨是“扶老、助残、救孤、济贫”,其目的是为社会福利事业 和社会保障事业筹集更多资金,具有公益性。鉴于该性质和目的,民 政部是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唯一政府职能部门,其 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无权擅自发行福利彩票。因此,国发(1993)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事 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发行、经营彩票或变相彩票”。民办 发(1994) 34号中国福利彩票管理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福利 彩票的发行和经营管理不得对外合作”。之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84次总理办公会
10、议提出的“加强监管、整顿机构、改进工作、降低 发行费用,适度扩大发行,提高筹资比例,新增加法人资金收入主要 用于补充社会保阵基金”的要求,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经争论制 定下发了民发(2001) 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电脑票在营销策划、技术服务、设施供应或维护等方 面,允许有关公司参加合作。”该通知同时规定,“原有民政部关于福 利彩票工作的文件中与此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案纠纷一审 诉讼期间,2001年9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作出的民办函(2001) 158 号对安徽省民玫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恳求的复函对关于加 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的前述出台
11、背景进行了说明,该复 函同时指明:“本规定允许有关公司在电脑票销售时营销策划等方面 参加合作,主要是采用有关专业公司在营销策划方面的专业力量为电 脑彩票扩大发行规模供应服务。而且,有关专业公司仅仅是参加合作, 供应市场调研、市场询问、营销策划、广告宣扬等方面的策划专业服 务,不得进入经营销售领城。”依据国发(2001) 35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法律规范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 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彩票市场,监督彩票的发行和 销售活动”的授权规定,财政部2002年3月1日颁发的财综(2002) 13 号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彩票机构可以对 外托
12、付电脑系统开发、彩票印制和运输、彩票零售、广告宣扬策划等 业务本案诉争的宣扬营销合同书和补充合同订立于2000 年,履行期限跨越(2001) 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 通知生效之时,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03年7月25日。依据法律 适用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应适用行为之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 定合同效力,但假如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依据新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而依据原有法律、行政法规认定无效的,依 据从宽例外、持续性行为例外的基本法理,应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假如依据查明的事实,(宣扬营销合同 书)和补充合同商定的内容仅是属于前述规定允许
13、的专业公司在 市场调研、市场询问、营销策划、广告宣扬等方面的策划专业服务中 参加合作,而未进入经营销售领城的,则应适用前述合同颁布之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假如合作超出了前述规 定的合作范围,导致德法利实质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则也依 据前述规定认定上述合同无效。其次,德法利公司是否实质介入福利 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关于宣扬营销合同书名称中营销两字的理解, 有参加销售和帮助进行营销宣扬策划两种。关于合同中商定的德法利 公司的义务范围中的制定、实施营销方案,帮助各销售网点搞好营销 工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连锁式管销网络,并从事与福利彩票相关 的即开彩票、电视彩票及网络彩票
14、的业务的理解,也有参加销售和帮 助进行营销宣扬策划两种。毕竟应作何理解,应结合合同目的、合同 中其他条款以及德法利公司实质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依 据该合同书引言和第一条的表述,安徽福彩中心将请德法利公司帮助 进行宣扬营销工作,安徽彩票中心是福利彩票的承销者、主办者,负 责整体工作。德法利公司负责帮助其宣扬营销方面的事务。由此可见, 福利彩票的承销者是安徽彩票中心,德法利公司只负责帮助其宣扬营 销方面的事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庭审过程中,除安徽华安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书附表中载明的一笔德法利公司为考察市场 布点状况所付出租车费的证据外,安徽彩票中心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德 法利公司在
15、实际的工作中参加了彩票的发行和销售。而该证据既可以 理解为是帮助营销策划、考察网点,也可以理解为德法利公司亲自进 行布点营销,从事销售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位证的情形下,不能当然 理解为其证明德法利公司实质参加了销售活动。因此,安徽彩票中心 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德法利公司实际参加销售活动,宣扬营销合同书 及其补充合同不应因此认定无效。德法利公司关于合同有效的再 审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认 定不当,应予订正。(二)当事人双方商定提成费为销售总额的3%,是否属于变更福 利彩票销售资金各费用比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国福利 彩票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福利彩票销售总额
16、为彩票资金。彩 票资金分解为奖金、管理资金、社会福利基金。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 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不 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彩字(2000) 13号 文件规定,彩票资金扣除奖金和社会福利基金后为发行收入。发行收 入用于支付电脑彩票的成本支出和经营费用。民发(2001) 105号关 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第四(十二)部分规定:“依据 国务院打算,从2001年起,彩票资金分刻比例调整为:奖金不低于 50%,福利金不低于35%,发行费用不高于15%。依据民政部民办函 (2001) 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
17、示的复函 的规定,专业性公司所猎取的酬劳只得从发行费中提取,不得从福利 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是由于销售总额包括福利金、奖金和发 行费三部分,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颇中提成,削减了上述三项资金的比 例,与福利彩票发行的宗旨和性质相违反,变相地造成了公司介入福 利彩票的发行销售,违反规定。本案中,德法利公司所获得的酬劳明 显是其帮助安徽彩票中心进行销售宣扬、策划而得的酬劳,因此,其 应属于发行费用的范畴。从补充合同关于“宣扬营销提成费用的 比例不受上级有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影响”商定的文义也可 以推出,彩票销售总额只是计算德法利公司宣扬营销提成费用的依据, 营销提成费用应按商定比例从销售总额
18、用途中的发行费用中提取。发 行费在福利彩票资金安排比例中,在2000年前占彩票销售总领 20%, 2001年做出调整后该比例变更为15%。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提成比 例的上限为销售总领的3%,该比例仅占全部发行费用的一部分,并 未影响到其他两部分资金的提取比例,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者, 财综(2007)74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 关问题核查状况的报告也载明,按彩票销量的肯定比例支付服务费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们我国彩票机构普遍实行的结算方式。综上, 德法利公司从销售总额的发行费用中提取相关营销提成费用的商定 应解释为其从发行费中提取相应的提成费用,符合该费用的使用目的,
19、并未影响到福利彩票销售资金中其他两类资金的比例,不存在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安徽彩票中心关于该商定变更福利彩票销售资 金各费用比例,损害了社会会共利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三)提成费用的商定是否过高,是否有违劳动酬劳的本质,是否 影响合同效力问题。依据宣扬营销合同书和补充合同的商定, 德法利公司每年投入宣扬营销费用和付出相关劳动进行宣扬策划工 作,故有权获得相应劳动酬劳。当然,该酬劳应与投入相应,在投入 和收入明显悬殊的情形下,应予适当调整。前述对综(2007) 74号对政部、民政部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问题核查状况的报告 也载明,湖北福彩中心在签订合同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无效 情形 后果 公共利益 公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