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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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 许可证制度。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直 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
2、理工作,受 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 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禁 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五)修订实施办法是解决烟草执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需要。基层单 位和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面临着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行为监管体制不顺以及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烟
3、草制品、无 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缺少法律责任规定等 难题。解决上述问题,亟待修订我省实施办法。二, 起草过程2021年,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对专卖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一法一办法”)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 告给予高度肯定,并在审议意见里明确提出“加快修订我省烟草专卖法规”。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落实省人大“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 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成立修订实施办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积极申报 实施办法(修订)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经过前期广泛的资料收集、 调研论证,省烟草专卖局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
4、还向省人 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交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课题研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修订)列入2022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后, 省人大财经委率队赴“两烟”大省云南,开展修订实施办法立法调研。实 施办法(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初次审议法规项目后,省烟草专 卖局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方案要求,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进一步研 究论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工作专 班会同专家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召开党组会 议专题研究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三、修订的主
5、要内容本次修订,对实施办法不做大改,保持原有的体例结构不变,坚持从 “小切口”入手,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地方立法经验,着力解决调研中基层执法单 位反映的突出问题。现行实施办法共26条,修订后共38条,共修改24处。(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为更好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未 成年人保护专门条款,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侵害。(二)践行社会责任。加强文明吸烟环境建设,防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 共交通工具接触烟草烟雾,促进形成有效控烟、文明吸烟氛围。加强优质生态烟 田保护,科学推行烟粮轮作,建立和谐共生的烟粮种植关系。(三)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以及销
6、 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烟草制品、无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 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四)调整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将电子烟 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实施办法调整对象。(五)增加信用管理制度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规定,将信 用管理制度纳入实施办法,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 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供法规依据。(六)优化无证经营管辖权。借鉴相关省份烟草专卖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 明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履行
7、无证经营监管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七)细化无证运输认定情形。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认定为无证运输,解决无证运输过程长、跨度大 且动态难以追踪等取证难题。(八)增加对违法烟草制品收购的措施。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 烟草制品、持证户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的烟草制品,可以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章
8、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科学划定优质生态 烟田。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 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鼓励推动烟叶种植者职业化 建设,提升种植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第七条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 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积极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第八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的办 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照烟叶实物 标样,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
9、级压价。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 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10、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第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 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加强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 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十三条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 法行为。第十四条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 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 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 源;不得在卷烟产
11、地倒卖烟草制品。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县以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六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 年人销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十七条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烟草制品。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 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十八条禁止销售霉坏变质的、假冒的、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十九条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烟草制品、无标识的 外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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