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人才)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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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杭州市合同示范文本HT3301 / SF03 1-2022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人才)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2022-10-21 发布 2022-10-21 施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房屋价款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六章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及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 5
2、8号)制定,供杭 州市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现售活动中的当事人使用。如在约定期限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处 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 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 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_项未按时 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 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o
3、(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小区内绿地率:年_月_日达到;1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_月_日达到;.规划的车位、车库:_年_月一日达到一;2 .物业服务用房:_年_月一日达到一;.;6.o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o(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1 .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4、,;.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2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 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 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二)该房屋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
5、间,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O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 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 的前提条件。1 .买受人查验的该房屋存在以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 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
6、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吊顶开裂;(6)瓷砖剥落开裂;(7)墙面剥落、开裂;(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9) o3.查验该房屋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书。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房屋未能按 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o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双方 同意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的(该期限不得多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 一条约定的交付
7、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 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 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 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
8、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 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o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三条房屋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房屋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 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 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
9、买受 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百分 之_】【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二)其他质量问题该房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
10、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 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 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 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
11、相 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房屋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 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 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 ;4) )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
12、准文 号:o该房屋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 号:o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 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 标准
13、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 整改导致该房屋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1 .该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该房屋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1);(2) ;(3) ;(4) ;(5)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一)该房屋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因买
14、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 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 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 定详见附件七。第十五条质量担保为房屋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的,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六章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交易手续和不 动产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房屋交付
15、之日起日内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 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共 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 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
16、受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o(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 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0(二)物业服务时间从到0(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 服务费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 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 的物业
17、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 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六)买受方应按照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政策,全额缴纳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 业服务费用,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七)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于0该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管理责任和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承担整套房屋专有部门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 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房屋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
18、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 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 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定 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 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 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
19、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三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见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 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出卖人执份、买受人 执份、(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20、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执份、不动产 登记机构执份、执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出卖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_月_日签订地点: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一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一同住人情况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 同住人:户籍所在地: 性别:出生年月日:一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 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同住人: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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