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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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 学位学术水 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 位。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凡符合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 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
2、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 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 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 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阶段。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一)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各学院(系、室、 所)负责送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应至少聘请两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 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阅, 其中至少一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 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两名与 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硕士研 究
3、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一名应是校外相关行 业实践领域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 详细的学术评 语,并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申请人 的导师 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二)在各学院(系、室、所)盲审的基础上,研究生 院对硕士学位论文再次抽选送审,抽检原则、对象、比例 及抽检结果的处理按照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 作办法执行。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学术 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 五名(人数须为单 数)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
4、职务的专家组成, 且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 辩委员会由至少五名(人数须为单数)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教 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且至少有 一名 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二)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 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 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 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 授予硕士学位作出 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如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
5、议在一年内(但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 重新答辩一次 进行表决。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 成员签名方为有效。(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 单、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2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议程。3 .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4 .学位申请人采用PPT完整、准确地报告学位论文的 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可根据各学科、专业情况自定,但必 须确保报告时间的充裕)。5 .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 提问和答辩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6 .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 位论 文评阅意见,答
6、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 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 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 表决,形成答辩决议书。7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四)学位论文的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 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五)重新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答辩委 员会须包含半数以上原答辩委员会专家。第二十一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 士学 位人员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 成绩和论文答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7、,并作出是否建 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 委员 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 授予学位 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 全体成员的半数 以上同意通过,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的决议。(三)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 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 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 答辩一次,缓授或不同意授予硕 士学位的决议。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 应
8、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 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将报相关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 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撤销其 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 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直接据情况审定撤销学位。第二十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二十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及X
9、X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发文)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 责解释。原XX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通大学位20XX14号)、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通大学位20XX) 12号)自行废止。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 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 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 及以上。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 性。论文的基本
10、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 值。(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 门学 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 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 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论文的形式、字数 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 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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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博士 硕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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