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课件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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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连接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连接蓝山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蓝山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目的: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爱护公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修订,2012年1月1日前,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先,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既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又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课程主要内容:课程主要内容: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二、
2、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连接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连接 四、四、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v(一)行政强制的概念v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实行的强制性措施。v(二)行政强制的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开危害发生、限制危急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短暂性限制的行为。v(2)行政强制措施种
3、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1)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阻碍、复原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v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分v(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确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限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急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
4、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v(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v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实施主体主体适用目的适用目的主要类型主要类型强强制制措措施施1.行政机关1.为制止而强制2.为预防而强制3.为保障而强制 1.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查、传唤、扣留、现场管制、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行驱散2.2.限制财产限制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3.证据的先行保存强强制制执执行行1.行政机关2.人民法院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1.1.间接强制间接强制:(1)代履行(2)执行罚:加处罚
5、款或滞纳金2.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1 1)划拨存款(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强制执行中依法处理是指: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托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托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三)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第十八
6、条)v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v(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v状况紧急,须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第十九条)v(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v(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v(4)通知当事人到场;v(5)当场告知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v(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v(7)制作现场笔录;v(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v(9)当事人不到
7、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v(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v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需遵循的程序v1、2、3、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需遵循的程序2.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v(1)查封扣押期限v行政强制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状况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v(2)冻结存款、汇款期限。v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确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确定;状况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8、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v行政强制法其次十六条,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v行政强制法其次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5.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v依据行政强制法其次十六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责任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托付的第三人。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行政强制法其次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9、品。(四)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执行的规定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的规定(1)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确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例外:马上实施代履行及执行罚催告期马上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三十七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马上强制执行确定。v(2)听取陈述申辩v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
10、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v2.中止执行对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确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实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见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须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逝后,行政机关应当复原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实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复原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具体如何操作,有待总局明确3.执
11、行终止v对强制执行的终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的规定。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v(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v(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v(3)执行标的灭失的;v(4)据以执行的行政确定被撤销的;v(5)行政机关认为须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4.签订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实行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
12、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复原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这一规定为滞纳金、加惩罚款减免供应了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执法增加了敏捷性,同时也应防止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之名,滥用协议权而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须要立法机构或总局明确v5、行政强制法将加惩罚款与滞纳金明确归类于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二条)6.加惩罚款与滞纳金限额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确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7.行政强制执行起先时间。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13、,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一)税收征管法(一)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对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的规定的规定v(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自由裁量);在限期内发觉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假如纳税人不能供应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
14、可以实行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依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由裁量);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15日58条),税务机关必需马上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v(三)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觉纳税
15、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v(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二)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行政对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规定的规定vv1.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依据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据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v v2.加惩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v加惩罚款也属于
16、间接强制方式。vv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依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由裁量);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需马上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15日内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需马上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被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期
17、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v举例某税务所2012年其次季度在对本辖区纳税户的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摸底后,确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整,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0000元调整为50000元。该纳税户不服,在同行业中散布谣言,说其至7月底后搬离此地经营,并且准备7月份的税款也不缴纳了。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后,7月10日出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需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
18、日,税务所发觉该纳税户没有供应纳税担保,随即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000元入库。vv探讨问题与要求v(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v(2)请你提出处理看法,并作简要评价。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当,错用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此案,7月20日,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2000元存款,而不应干脆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期限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人实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亦即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入库。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1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据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依据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15日73条),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实行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实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v6.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检
20、查时,发觉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惩罚确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v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 v 连接连接v v(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 v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连接v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称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
21、法第三十八条)相当于行政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v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保全措施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也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不同的规定须要税务机关予以高度的关注并细致贯彻执行。v1、实施程序方面的冲突与连接v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v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中:v(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v(2)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v(3)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v(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v(5)出示税务检查证税收
22、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v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v(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v状况紧急,须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第十九条)v(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v(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v(4)通知当事人到场;v(5)当场告知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v(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v(7)制作现场笔录;v(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
23、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v(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v(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v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需遵循的程序v1、2、3、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需遵循的程序v通过对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发觉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比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更具体。v一般认为,税务机关在2012年及以后的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执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v案例案例: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2012年年4月月16日将收购的日将收购的1500
24、斤茶叶,斤茶叶,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旁,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旁,出示执法证,具体询问了有关状况后,确定对魏某征收出示执法证,具体询问了有关状况后,确定对魏某征收4500元的增值税。魏元的增值税。魏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当征税。无论税务人员怎样说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当征税。无论税务人员怎样说明,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用收据,扣明,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用收据,扣押了魏某押了魏某80斤茶叶(按市场价每斤斤茶叶(按市
25、场价每斤60元左右)。元左右)。v 2012年年4月月27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提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驾驭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驾驭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纳、责成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纳、责成供应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供应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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