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2012更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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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国商务部”。违反上述声明者,商务部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出 口 商 品 技 术 指 南出 口 商 品 技 术 指 南 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 摘要摘要(2012 年第 1 版)本指南根据商务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项目计划,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指南根据商务部批准建立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包装)的 2012 年工作计划制定。本指南在分析研究欧盟、美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包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和概括了食品包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本指南给出了欧盟、美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包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摘要和适当的解释,以及供参考的建议。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和美
3、国的食品包装,出口其他国家可参考。本指南分三章。第一章陈述食品包装应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第二章是本指南的重点内容。介绍欧盟和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第三章描述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和新制定的包装与环境国际标准。鉴于我国目前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的现状,根据必要的比较分析,本指南提炼和筛选了二十余条可能形成贸易障碍的,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要求或条件。为便于我国食品包装企业的实际应用,收录了与本指南主题相关的 15 篇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了让我国企业了解行业内的最新的技术观点和动态,收录了两篇与食品包装有关的参考文件。本指南采纳的技术文献的颁布日期截止于 2012 年 5 月,
4、分析研究截止于 2012 年 12 月。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 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包装)2012 年制定 目录目录(2012 年第一版)适用范围 第一章第一章 食品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 导言-1 1 一般商品包装-1 2 食品包装-2 3 结语和建议-3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 导言-4 1 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4 2 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5 3 结语和建议-6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食品包装与保护生态环境 导言-8 1 限制有害物-8 2 重复使用-8 3 资源化处理-8 4 结语和建议-10 附件附件 1 欧共体委
5、员会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的第1935/2004号法规-11 2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10/2011号法规-24 3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塑性材料和制品的成分迁移测试基本规则的指令82/711/EEC及其修正案-55 4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再生纤维素薄膜制造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93/10/EEC及其修正案-65 5 关于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环氧衍生物应用的指令2002/16/EC-80 6 修正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环氧衍生物应用的 2002/16/EC 的指令 2004/13/EC-84 7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90/496/EEC-86 8 关于
6、食品营养标签指令 90/496/EEC 的修正案 2003/120/EC-91 9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的修正案2008/100/EC(附录)-92 10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编制 毒理学推荐 末段指引-93 11 美国联邦法规 第21卷 食品和药物 第174178条 间接食品添加剂-104 12 CAC/RCP 46 冷冻食品包装延长货架寿命的卫生操作规范-109 13 ISO7558 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123 14 ISO6661 新鲜水果和蔬菜 陆路运输直方体包装件堆码-127 15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 ASTM F 1640 选择和使用辐照灭菌
7、食品包装材料指南-131 16 FEVE和玻璃包装容器-138 17 全球消费品包装可持续论坛主题报告-140 1 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技术指南出口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技术指南 Exports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food packaging technology guide (2012 年 第 1 版)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欧盟和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供参考的建议。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包装,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包装可以参考。第一章第一章 食品
8、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食品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 【内容简介】【内容简介】按 WTO 规则,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是指任何投放市场的产品,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三方面应符合的要求。食品包装直接涉及基本要求的三个方面,本指南以此为序展开讨论。本章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与食品包装有关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导言导言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通常以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贸易伙伴国公布,并且应在正式颁布之前按 WTO 规则接受评议。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历史悠久、技术成熟,是 WTO 制定各项规则的源头,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惯例
9、或准则。为实现法规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在技术层面上支持法规的是相关技术标准,由此构成“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1 一般商品包装一般商品包装 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纳入国家法规管辖范围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首要措施。上世纪七十年代,欧盟和美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技术法规,尽管各有表述,但其实质相同。销售包装和标签法阐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普遍原则,详细规定了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因为商品包装涵盖了食品包装,因此本章在简要介绍商品包装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陈述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特定要求。通常,包装是标签的载体。包装容器和标签是构成商品包装的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可将欧盟和美国法规中的“销售包装和标签”
10、、“投放市场的产品包装”和“商品包装”视为同一概念。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标签和容器两个方面。标签是所有商品的“身份证”,其作用是向消费者传达商品信息。通过规范标签内容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措施。对食品包装容器的要求主要在“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中规定。尽管如此,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对食品包装容器还是有相对独立的特殊要求。1.1 一般商品标签一般商品标签 标签应确切表达商品名称,准确标示净含量。总体上要求标签的任何文字或图形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标签内容见下述:2a)商品名称,即与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符合一致的、公认的或通用的名称;b)净含量声明1
11、),按法定计量单位2),在规定的显著位置,用规定的字体和尺寸准确标示;c)必要时,给出消费者应知晓的产品信息,如,用途、用量、用法、原产地、保存条件等描述;d)对商品负有责任的企业名称、营业地点、联系电话等可追溯的完整信息。1)“净含量”指包装中的含有量,对于不同产品可以是数量、质量或体积。“声明”意指向消费者承诺。2)许多欧美国家仍然用英制计量单位,少数地区(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沿用法制计量单位。1.2 一般商品容器一般商品容器 包装容器应在满足属其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材料用量和有害物质的含量。避免因过度包装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包装容器的要求见下述:a)首次开启即可留下明显迹象,由此
12、表明该商品从未被打开过(一次性包装本身就有此功能);b)用常规的方法即可方便地开启和倒空(不包括特定的防止儿童打开的包装);c)尺寸或质量是通过评估的最小且适当用量,避免过度包装,正确引导消费;d)必要的特殊材料识别标识,让消费者知情。1.3 其他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 按规则,出口商品包装和标签应采用进口国的官方语言或公认的通用语言。包装装潢的图形、色彩或标识的设计应考虑进口国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民俗习惯,至少应了解其禁忌(taboo)。2 食品包装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在符合一般商品包装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特定要求。食品标签从理论上分为销售标签和成分标签,但是在形式上不强制性的要求分别标示。
13、销售标签在一般商品标签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食品或特殊类型的包装增加必要的信息。成分标签标示主要原料、配料和添加剂。在某些情况下,还应标示能量值和营养素,因此称其为食品营养标签。食品包装容器不仅应符合本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详见本指南第二章和第三章。2.1 食品销售标签食品销售标签 食品销售标签应符合上述一般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标示原产地、灌装日期和保质期。当食品采用了非传统的、特殊技术,应给出必要的说明。食品的品质与产地有直接关系,除纯净水和碳酸饮料等少数产品外,一般食品均应标示“原产地”。如果产品有标准或等级,应标示符合程度或水平。灌
14、装日期一般在灌装过程中即时打印。除蒸馏酒、白醋、盐等少量产品外,应标示一定条件下的保质期。保持食品的品质、延长仓储和货架寿命是食品加工业追求的目标,预先规定的保质期可能因为顾及环境条件不同而比较保守,造成浪费。为此,常采用非传统技术,即非常规的、新开发的或一般消费者不了解的技术。食品法规对于通过初步风险评估的新技术,有条件的允许,通常要求通过标签告知消费者。比较典型的是“提示性(敏感)包装”和“辐照食品包装”。活性或敏感包装是一种独特设计,当内装食品变质时,包装材料与变质产生的醛或胺一类的物质发生反应,其颜色或透明度产生显著变化,由此提示消费者“保质期已过”。但是,如果包装设计成吸收或中和醛或
15、胺一类的物质,就掩盖了食品的变质,成为欺诈性包装,是禁止的。采用电离辐射线(射线、射线等)辐照预包装食品,杀灭食品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常见害虫,抑制根或块茎萌芽,称为“辐照食品包装”。辐照灭菌技术常用于新鲜水果、新鲜或冷冻的肉类和家禽、鱼和贝类、干燥香料、草药、植物调味品等不宜采用高温或巴式杀菌的食品。此外,采用了诸如转基因一类生物技术的食品也应标示。3 2.2 食品成分标签食品成分标签 食品成分标签应视具体情况、标示原料、配料和添加剂。添加剂应是国家法规允许的。能量值和营养素的标示通常是自愿性的,但是当产品在公共场合(展览会或广告)公布了营养成分,就必须采用营养标签。能量值按法规给出的营养
16、素能量转换因子折合计算。营养素主要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以下给出欧共体 2008年颁布的修正营养标签指令 2008/100/EC 中推荐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人每日允许量(RDAs)。生产食品企业可以根据推荐的每日允许量确定每一份预包装食品的适当且合理的定量。表 1:推荐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人每日允许量(RDAs)name RDAs name RDAs 维生素 A Vitamin A(g)800 氯化物 Chloride(mg)800 维生素 D Vitamin D(g)5 钙 Calcium(mg)800 维生素 E Vitamin E(mg)12 磷 Phosph
17、orus(mg)700 维生素 K Vitamin K(g)75 镁 Magnesium(mg)375 维生素 C Vitamin C(mg)80 铁 Iron(mg)14 维生素 B1 Thiamin(mg)1.1 锌 Zinc(mg)10 维生素 B2 Riboflavin(mg)1.4 铜 Copper(mg)1 尼克酸 Niacin(mg)16 锰 Manganese(mg)2 维生素 B6 Vitamin B6(mg)1.4 氟化物 Fluoride(mg)3.5 叶酸 Folic acid(g)200 硒 Selenium(g)55 维生素 B12 Vitamin B12(g)2.
18、5 铬 Chromium(g)40 维生素 H Biotin(g)50 钼 Molybdenum(g)50 泛酸 Pantothenic acid(mg)6 碘 Iodine(g)150 钾 Potassium(mg)2 000 3 结语和建议结语和建议 欧盟和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长期积累和不断完善的成果。欧盟成员国将其大约十万项技术法规和标准称为“共同市场的基石”。美国各洲司法独立,而技术法规“美国联邦法典(共 50 卷)”是全美境内统一的法定技术规范。我国的出口企业应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不同,例如,欧盟和美国法律定义的食品在“人及其
19、饲养宠物食用”范围内,而我国仅为人食用。按欧盟和美国法律规定,在境内销售食品应通过一个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代理。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一个好的代理人十分重要,最好是懂法律的技术专家。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些进口国情况,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我国幅员辽阔,农业经济历史悠久,几乎可以生产世界上所有品种的农副产品,出口食品的潜力很大。提高食品加工技术,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加入 WTO 的意义不仅在于进出口贸易,更深远的意义在于由此建立与国际市场无差别的国内市场,即“共同市场”。4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食品包装与保障生命安全 【内容简介】【内容简介】本章主要介绍欧盟和美
20、国为食品包装的安全性采用的两项关键技术,即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导言导言 风险评估是根据毒理学原理和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对食品的添加剂、接触物质和污染物进行的安全性检测和评价。合格评定是为保障产品安全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总称。食品包装的合格评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获得的允许目录检测其迁移量,从而判定是否允许投放市场。就所有可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而论,无机物耐高温、化学性能稳定,如玻璃、金属和陶瓷已经不是主要监控目标。塑料制品大量用于食品包装始于上世纪中叶.,因其质轻、价廉、方便以及良好的防护性能受到市场的欢迎,促进了食品市场的繁荣。但是,因为其本质特征显现比较突出的安
21、全性问题。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中,最受关注的是塑料、再生纤维素薄膜和环氧树脂等有机物。1 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食品包装的风险评估 早期的、普遍意义的风险评估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因为食品接触物质的成分可能迁移进入食品,所以欧盟技术法规称其为“可迁移物质”,美国技术法规将其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最终结论形成了以国家技术法规形式颁布的两种“允许目录”。其一是“食品添加剂允许目录”,其二是可称作“间接添加剂”或“迁移物质”的允许目录。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的安全性试验研究起源于上世纪中叶。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率先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对食品接触物质的潜在毒性、致癌性等一系列风险进行了长期的
22、毒理学研究和医学观察。本章简要介绍国际组织、欧盟和美国的风险评估与合格评定。1.1 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 国际上早期的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在 1956 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成立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JECFA 主要由欧美发达国家的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其意见和观点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JECFA 确立了风险评估的基本理论,提出了试验条件、方法和程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JECFA 向后来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FAO 以及 WHO 提供了独立公正的科学建议。CAC 下属的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
23、C)一直与 JECFA 保持着密切的工作关系。CCFAC 是各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标准化机构,负责制定和批准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标准,其依据是由 JECFA 提供的。至今,JECFA 评估了 800 余种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塑性材料和制品用于食品包装起源于欧美,而且至今也未在全球普及,所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现有的标准很少涉及活性迁移物质或间接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但是对于某些无机物的危害早有定论。因为任何材料和制品均不可避免的存在杂质或不期望的物质,无论是无机物还是有机物,所以限量标准给出允许值或限制量。实际上需要评价的无机物远少于有机物。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国际组织就给出结论。食品中的有些重金属即是本
24、身存在的杂质又是迁移物质,大多数包装材料或多或少的存在重金属杂质。接触食品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就可能迁移进入食品,根据毒理学评价的结论,铅的成人每周暂时可接受量为每 kg 体重 25 微克,镉为每 kg 体重 7 微克。1.2 欧盟法定的风险评估欧盟法定的风险评估 2004 年,欧洲议会颁布关于接触食品的材料及其制品的第 1935/2004 号法规同时废止内容相同的指令 80/590/EEC 和 89/109/EEC。用法规代替指令意味着规格的提高。该法规明确了 EFSA 是负责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该法规阐述的技术观点与美国技术法规大致相同。不同之处是欧盟不开放风险评估而且强调最终的允许目录
25、应由 EFSA 核准。5欧盟严格管理风险评估和允许目录,他们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实际难度。在其第 1935/2004 号法规引言中有以下陈述:“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物质的核准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妨碍这些材料和制品的自由交易,导致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因此,核准程序应建立在共同体层面上。为了确保这些物质安全评估的一致性,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应实施这样的评估。”“物质的安全评估应附加一个风险评估,判定该物质是否列入共同体核准的物质目录。”1.3 美国美国(FDA)推荐的风险评估推荐的风险评估 FDA 是负责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定管理机构。FDA 认为可以迁移到食品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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