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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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17篇)监理合同和托付监理合同 监理托付合同和托付监理合同篇一 乙 方: 年 月 第一局部 前言 托付人(下称甲方): 监理人(下称乙方): 1、 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工程名称: (2)工程建立地点: (3)工程规模: (4)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5)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6)总投资: (7)设计单位: (8)施工单位: 2.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3. 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
2、. 监理工作的内容: 5、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其次局部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 。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 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商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担当。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帐号: 4 甲方应按以下的方式
3、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 ,大写人民币: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供应的以下第、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 ,大写人民币:。 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供应的以下第、和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 ,大写人民币:。 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由甲方托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
4、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 局部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担当,详细由建立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担当。 6发票的供应: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供应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供应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供应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局部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
5、工程。 (2)“托付人”是指担当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托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
6、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头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建立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汉语应为解释
7、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商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8、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打算。 第十一条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打算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
9、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准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治理费)。 第十五条 依据状况需要,假如双方商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10、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钱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
11、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局部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
12、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拒绝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13、,由监理机构讨论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 第十九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其次十二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三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
14、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其次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其次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
15、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责任 其次十八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 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
16、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时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一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
17、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连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
18、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六条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
19、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第四十一条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局部酬劳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工程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全都时,依据双方商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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